时间:2022-12-02 15:32 来源: 责任编辑:m
为规范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特聘副秘书长(以下简称“特聘副秘书长”)产生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特聘副秘书长”,是指人事关系隶属于研究会秘书处之外的其他机构,包括仲裁机构、法学院校、律师事务所、企业等,按照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章程规定》的选任权限确定担任副秘书长的会员或会员单位代表。特聘副秘书长不设行政级别,不属于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领导干部社会兼职。
第二条 特聘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爱仲裁行业,积极推进仲裁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凝聚力和号召力,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3)热爱研究会工作,愿意适当投入个人时间等资源从事研究会工作,热心为行业、为会员服务;
(4)公职人员兼任特聘副秘书长的,需提供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公章的批准文件;
(5)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工作;
(6)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届中年龄达到60周岁的,任职时间可以延长到换届为止;
(7)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8)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 特聘副秘书长工作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2)代表研究会出席有关业务活动,其中以研究会名义参加涉外公务活动,如参展、考察、申办和参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须事先报秘书处获准后方可进行;
(3)出席研究会秘书长专题办公会议;
(4)承担研究会秘书处委托的有关业务工作;
(5)协助研究会秘书长开展有关业务工作。
第四条 特聘副秘书长选任程序:
特聘副秘书长由本会秘书长提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特聘副秘书长候选人原则上从常务理事个人、理事个人或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推荐的代表中产生,且本人为研究会个人会员。有意担任研究会特聘副秘书长的,需向研究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特聘副秘书长任期:
特聘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连续任职超过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特聘副秘书长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副会长、会长负责。
第七条 特聘副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可罢免其职务:
(1)丧失个人会员资格的;
(2)擅自以研究会名义参与有关活动,并对研究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秘书处同意,擅自以研究会名义参加涉外公务活动并对研究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4)长期不参加研究会秘书长专题办公会议或不履行特聘副秘书长职责的;
(5)从事违法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经2022年11月11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研究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