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21:47 来源: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 责任编辑:m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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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快推广项目研究成果,课题组将挑选部分投资仲裁案例通过公众号定期推送,欢迎读者持续关注并提出宝贵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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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漆彤教授,027-68753761。
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王一斐,010-88075551。
梅特克莱德公司诉墨西哥合众国案
案名 |
梅特克莱德公司诉墨西哥合众国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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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ICSID Case No. ARB(AF)/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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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申请人:梅特克莱德公司(依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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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墨西哥合众国 | ||
行业 |
废弃物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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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代理人 |
申请人一方:Clyde C. Pearce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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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一方:Hugo Perezcano Diaz先生 | ||
仲裁机构 |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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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地 |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温哥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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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依据 |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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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条款 |
第1105条、第11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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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仲裁规则 |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附加便利仲裁规则(1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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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组成 |
首席仲裁员:Elihu Lauterpacht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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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申请人指定):Benjamin R. Civiletti先生 | ||
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José Luis Siqueiros先生 | ||
日期 |
仲裁程序开始日期:199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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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裁决发布日期:2000年8月30日 | ||
案件裁判来源 |
网址:http://www.italaw.com/cases/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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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请求 |
被申请人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和征收条款,应向申请人支付金钱赔偿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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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争议点概要 |
核心争议点 |
1.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 2.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直接或间接征收; 3. 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 |
其它争议点 |
墨西哥政府是否要为SLP州政府和G市政府的行为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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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对核心争议点的主要结论概要 |
1.墨西哥政府未向投资者的投资提供透明、可预测的法律框架、G市政府拒绝填埋场建设许可和SLP州发布生态法令的行为违反了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 2.G市政府拒绝填埋场建设许可和SLP州发布生态法令的行为构成对Metalclad投资的间接征收; 3. 仲裁庭参照Metalclad对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认定被征收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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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结果 |
支持投资者(一致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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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进展 |
墨西哥向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认为仲裁庭关于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和G市政府拒绝许可构成间接征收的认定超出了仲裁审理的范围,但并未发现仲裁庭关于SLP州生态法令构成间接征收的认定明显不合理,因此部分撤销了仲裁裁决。 |
One Page Summary
Case Name |
Metalclad Corporation v. 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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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umber |
ICSID Case No. ARB(AF)/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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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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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imant: Metalclad Corporation (incorporated under the laws of Delaware,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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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pondent: 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 | ||
Industry |
Waste Manag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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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y Representatives |
Representative of the Claimant: Clyde C. Pearce, Es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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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resentatives of the Respondent: Lic. Hugo Perezcano Diaz | ||
Administering Institution |
ICS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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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t of Arbitration |
Vancouver, British Columbia, Canad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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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rument Invoked |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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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uted Clause |
Art. 1105, Art. 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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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ble Rules |
ICSID Additional Facility - Arbitration Rules (1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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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bit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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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iding Arbitrator: Professor Sir Elihu Lauterpacht, QC, C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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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bitrator (Claimant’s appointee): Mr. Benjamin R. Civiletti | ||
Arbitrator (Respondent’s appointee): Mr. José Luis Siqueiros | ||
Date |
Date of Commencement of Proceeding: 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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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of Issue of Final Award: 30 August 2000 | ||
Web Page |
http://www.italaw.com/cases/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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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ief Request |
Claimant claims monetary compensation and interest for Respondent’s expropriation and breach of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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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s of the Case |
Controversial Issues |
A. Whether the conducts of Mexico are in breach of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B. Whether the conducts of Mexico constitute direct or indirect expropriation. C. Quantification of damages or compensation |
Other Issue |
Whether Mexico is responsible for the acts of SLP and Guadalcaz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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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bunal’s Conclusions on the Controversial Issues |
A. Mexico’s failure to ensure a transparent and predictable framework for Metalclad’s investment, Guadalcazar’s denial of the right to operate the landfill and SLP’s implementation of the Ecological Decree are in breach of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B. Guadalcazar’s denial of the right to operate the landfill and SLP’s implementation of the Ecological Decree constitute acts tantamount to expropriation. C.The Tribunal assessed the fair market value of the expropriated property by reference to Metalclad’s actual investment in the proje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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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tcome of Original Proceedings |
In favor of Claimant (Unanimous Decis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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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llow-up Progress |
Mexico requested the Supreme Court of British Columbia to set aside the Award. The Court found that the Tribunal’s findings on breach of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and constitution of indirect expropriation by Guadalcazar’s denial of operation permit went beyond the scope of the 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 but considered SLP’s implementation of the Ecological Decree as “not patently unreasonable”. Thus the Award was partially set aside. |
书面评析报告正文
一、案件概要
(一)投资事实
1993年,墨西哥工业固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Confinamiento Tecnico de Residuos Industriales, S.A. de C.V.,以下简称“COTERIN”)相继从墨西哥环境资源局和圣路易斯波托西州(San Luis Potosi,以下简称“SLP州”)州政府获得了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以下简称“填埋场”)的联邦许可证、州土地使用许可证、运营填埋场的联邦许可证。
国家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Ecosistemas Nacionales, S.A. de C.V.,以下简称“ECONSA”)是美国梅特克莱德公司(Metalclad Corporation,以下简称“Metalclad”或“申请人”)的间接全资控股公司。1993年9月,在联邦和地方官员的明确支持下,ECONSA根据期权协议收购COTERIN,获得相关财产和许可证以在SLP州瓜达尔卡萨尔市(Guadalcazar,以下简称“G市”)开展填埋场的建设与运营。
(二)被诉行为
由于地质研究表明填埋场建设地系地震多发地,且设施选址位于蓄水层,或危及公共卫生安全,自COTERIN被收购后,当地兴起抵制填埋场建设的公共运动。1994年10月,G市以Metalclad缺少市建设许可证为由命其中止建设。经过与联邦官员的协商,Metalclad向G市提交建设许可申请,并继续建设。
1995年3月,Metalclad完成填埋场建设,举行开幕式。然而,开幕式遭到示威者阻挠,SLP州政府军队和G市政府亦参与其中。为使填埋场得以顺利运营,同年11月,Metalclad与墨西哥环境资源局达成填埋场运营协议,承诺设立用于保护当地物种的缓冲地带、建立环境监管委员会以及为当地提供就业机会等事项。
尽管如此,G市在一个月后的市议会会议上否决了Metalclad的建设许可申请,认为其未经许可开展建设系不当行为,驳回其复议请求,并就联邦官员与Metalclad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Metalclad主张没有法律或行政程序规定表明填埋场建设必须获得市政府建设许可证。1997年9月,SLP州颁布了一项关于保护珍稀仙人掌的生态法令,将填埋场建设地认定为自然保护区,从而永久地排除了填埋场在保护区内的继续运营。
经数月磋商无果,1997年1月,Metalclad向ICSID提交仲裁申请,并在SLP州生态法令出台后作出补充申请,主张墨西哥SLP州政府和G市政府干扰填埋场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NAFTA”)第1105条公平与公正待遇和第1110条征收补偿之规定。
(三)程序时间轴
l 1996年10月2日,Metalclad向墨西哥发出仲裁意向通知,称将代表其间接全资控股的公司COTERIN诉诸ICSID仲裁。同年12月30日,Metalclad根据NAFTA第1121条第2款向墨西哥递交了书面仲裁同意和放弃其他救济的弃权声明。[1]
l 1997年1月2日,Metalclad向ICSID提交仲裁申请。同年1月13日,ICSID秘书长根据《ICSID附加便利规则》对仲裁请求进行登记。
l 1997年5月19日,仲裁庭组成。
l 1997年9月10日,墨西哥向仲裁庭申请不公开进行仲裁程序。同年10月27日,仲裁庭对此作出决定:NAFTA或《ICSID附加便利规则》没有规定一方反对则不得公开,除非双方约定保密,任一方有权公开;且Metalclad作为美国上市公司,负有一定的披露义务;为便于案件管理、使仲裁程序有序开展,双方应将关于本案的公共讨论限制在最小程度,即在双方的法定披露义务范围内公开案件相关内容。
l 1997年10月14日,Metalclad提交起诉状。1998年2月17日,墨西哥提交答辩状。在1998年8月21日和1999年5月3日,Metalclad和墨西哥分别提交了第二次书面意见。
l 1999年7月28日,NAFTA缔约国加拿大向仲裁庭提交书面意见,对NAFTA第1110条征收和补偿的解释作出阐释。同年11月9日,NAFTA另一缔约国美国也向仲裁庭提交了书面意见,其中指出NAFTA第1110条适用于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等同于征收”的表述并非旨在创造一个未被习惯国际法所认同的征收种类。
l 1999年8月30日至9月9日,庭审在华盛顿举行,双方及各自证人出席庭审。
l 2000年8月30日,仲裁庭公布裁决。
l 裁决作出后,墨西哥向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2001年5月2日,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仲裁庭关于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和G市政府拒绝许可构成间接征收的认定超出了仲裁审理的范围,但法院并未发现仲裁庭关于SLP州生态法令构成间接征收的认定是明显不合理的,因此部分撤销了仲裁裁决。
(四)仲裁请求
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a)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直接或间接征收,且征收行为违反正当程序,并非出于公共目的,未按公正市场价值作出补偿;
(b)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和充分保护与保障原则;
(c)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d)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9000万美元的金钱赔偿及相应利息。
2.被申请人的反对意见
(a)驳回申请人所有仲裁请求;
(b)责令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费用,包括代理费用和专家费用等。
(五)仲裁庭结论
(a)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NAFTA第1105条关于公平与公正待遇和第1110条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
(b)被申请人应在裁决作出4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1668.5万美元。
二、主要法律争议
(一)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
仲裁庭指出,依据习惯国际法和NAFTA规定,墨西哥政府应对其地方政府(SLP州和G市)的行为负责。仲裁庭将透明度要求与公平与公正待遇挂钩,认为墨西哥政府行为有违NAFTA第1105条第1款规定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2]具体理由包括:
1.墨西哥未向投资者的投资提供透明、可预测的法律框架,违反透明度要求。
首先,仲裁庭从条约目的出发,指出NAFTA旨在促进和增加跨境投资机会、保证投资计划顺利实施。其中,透明度是NAFTA最突出的原则与规则之一。为满足透明度要求,东道国应使投资者易于知悉与投资启动、落地、成功运营等各个环节有关的所有法律规定,相关规定不得具有不确定性;当联邦政府机构知悉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存在任何误解或疑惑时,其有义务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以使投资者确信其投资活动符合东道国相关法律,进而继续开展投资活动。
其次,仲裁庭对本案案情展开分析,关于填埋场的建设是否需要获得G市政府的建设许可证,墨西哥认为市政府有权干预填埋场建设,Metalclad对此则持反对意见。仲裁庭基于下述三个方面认为,墨西哥未能给Metalclad在墨西哥的商业计划和投资提供具备透明度和可预测性的法律框架:第一,根据联邦官员的说辞,Metalclad有理由相信填埋场建设与运营许可的授予权限归于墨西哥联邦政府;第二,根据墨西哥法律,市政府权力范围仅限于建筑缺陷问题的管理;第三,关于填埋场建设是否需要获得市政府的建设许可证,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也不存在相关的实践或程序规定。综上,仲裁庭认为相关法律对于市政府许可权限的规定存在不确定性和空白,且墨西哥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行为和态度存在一定矛盾,在此情况下,投资者难以获得透明、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2. 墨西哥政府的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在Metalclad收购COTERIN前,墨西哥联邦政府便授予了填埋场建设和运营许可,SLP州也就填埋场运营颁发了许可证。Metalclad收购COTERIN后,墨西哥联邦政府还将许可期限延长了十八个月。此外,墨西哥联邦官员告知Metalclad,若其向G市递交建设许可申请,G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否决该申请。结合墨西哥国内法相关规定和联邦官员的承诺,Metalclad得以确信,其在获得墨西哥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许可后得以开展填埋场建设和运营,从而一直审慎地从事投资活动。
然而,在市政府权力范围仅限于建筑缺陷审查的情况下,G市以环境因素为由否决了填埋场建设许可申请;SLP州在1997年9月所颁布的生态法令将填埋场所在地划入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永久地排除了填埋场的运营可能。前述行为导致投资者的合理期待落空。
3. G市否决填埋场建设许可申请的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
在填埋场刚刚建设完成时,G市政府在市议会会议上否决了填埋场的建设许可申请,且未通知Metalclad参加该会议,并于之后驳回了Metalclad的复议申请。仲裁庭指出,这一行为超出了市政府的权限范围,且违反了正当程序,因此市政府否决填埋场建设许可申请的行为是不当的。
综上,仲裁庭认为墨西哥政府违反了NAFTA第1105条所规定的公平与公正待遇,并指出东道国不得以国内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抗国际法上的条约义务。此外,认定墨西哥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与NAFTA第1114条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3]并不矛盾,后者允许东道国在其境内采取、维持或执行使投资者的投资活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措施。在环境保护方面,仲裁庭认为,墨西哥联邦政府所授予的许可及Metalclad与墨西哥环境资源局所达成的填埋场运营协议均反映了Metalclad的投资活动已满足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直接或间接征收
根据NAFTA第1110条,[4]仲裁庭指出,征收不仅包括剥夺财产所有权的直接征收,也包括间接征收——隐蔽地或附带地干涉财产的使用,这种干涉将使所有者丧失对全部或关键财产的使用权或丧失对财产的合理预期利益。仲裁庭从以下两个方面阐述,认为墨西哥政府的行为对Metalclad的投资构成间接征收,且未向Metalclad支付补偿,有悖NAFTA第1110条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
其一,G市政府否决填埋场的建设许可。如前所述,授予填埋场建设和运营许可证系墨西哥联邦政府专属职权,而G市政府在Metalclad未出席的市议会会议上以环保为由否决了填埋场建设许可,又针对Metalclad与墨西哥环境资源局达成的填埋场运营协议提起行政诉讼,致使Metalclad无法继续运营填埋场。
其二,SLP州政府颁布生态法令,禁止任何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活动,从而永久地禁止填埋场投入运营。对此,仲裁庭认为其无需决定或考虑SLP州出台该生态法令的目的或动因,生态法令的实施本身构成了间接征收。
(三)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
本案中,因违反NAFTA第1105条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和因违反NAFTA第1110条征收条款所产生的损失补偿是一样的,二者都源于Metalclad的投资因填埋场运营受阻而无法获得相应回报。然而,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双方意见不一。
1. 申请人的主张
Metalclad提出了两种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第一种,通过对未来利润的贴现现金流量分析来确定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约9000万美元);第二种,评估Metalclad对填埋场的实际投资(约2000万至2500万美元)。除了前述赔偿请求,Metalclad还以其他业务遭受负面影响为由,提出2000万至2500万美元的额外索赔请求。
2. 被申请人的主张
墨西哥认为,在本案中,贴现现金流量分析法并不可取,因为被征收的企业并非持续经营企业。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墨西哥也提出了两种计算标准:第一种,可基于COTERIN的资本市值确定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约1300万至1500万美元);第二种,通过直接投资价值认定赔偿数额(约300万至400万美元)。
3. 仲裁庭的裁定
首先,仲裁庭驳回了Metalclad以其他业务遭受负面影响为由提出的额外索赔请求,认为墨西哥的行为与Metalclad其他业务价值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过于遥远,且存在不确定性。
其次,仲裁庭就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展开分析。根据NAFTA第1135条第1款第a项,仲裁庭可裁定违反条约的当事方支付金钱赔偿及利息。NAFTA第1110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征收补偿应等同于征收行为实施前一刻被征收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且不得反映因征收意图被先行知晓而导致的投资财产的变化;估值标准应包括持续经营价值、资产价值(包含有形财产的申报税收价值)及其他适合于确定公平市场价值的标准。
通常情况下,可通过对未来利润的贴现现金流量分析,确定某一具有盈利记录的持续经营企业的公平市场价值。然而,当企业运营时间较短、尚不足以建立业绩记录,或企业未能盈利时,未来利润不得被用于确定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如Sola Tiles v. Iran案中,美伊求偿庭指出企业的商誉、企业与供应商和顾客的关系对于企业价值的认定至关重要。在Asian Agricultural Products v. Sri Lanka案中,该案仲裁庭认为商誉价值认定的前提是企业已经在市场上存在两到三年,这是建立持续商业联系所需的最短时间。因此,仲裁庭支持墨西哥的观点,本案中,鉴于填埋场从未投入运营,任何通过未来利润分析作出的裁断将完全基于猜测,仲裁庭认为贴现现金流量分析法不具有可适用性。
关于被征收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仲裁庭将参照Metalclad对填埋场的实际投资进行评估。仲裁庭援引了Biloune v. Ghana Investment Center一案。该案仲裁庭认为被征收财产的价值即为申请人对该财产的投资,尽管仲裁庭承认被征收财产的价值评估应考量利润损失,由于申请人未能就利润损失提供任何具有现实性的评估,仲裁庭最终未支持关于利润损失的赔偿请求。本案中,对于Metalclad投资的认定,仲裁庭指出,当国家违背其义务时,裁决应尽可能地消除该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并使情况恢复到如果没有发生该项行为则很可能存在的状态(the status quo ante)。
三、简要评析
Metalclad案的裁决引起了公众对于投资仲裁机制牺牲东道国公共利益以促进和保护外国投资的广泛质疑,即仲裁庭对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倾斜是否不当抑制了东道国的合理规制权。
其一,关于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作为第一起涉及NAFTA下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之争的案件,Metalclad案仲裁庭对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作出扩张解释,认为透明度、正当程序及稳定的法律与商业环境是衡量公平与公正待遇的标准。此后的NAFTA案件也有仲裁庭作出类似认定。但NAFTA在第18章所规定的透明度为一般义务,若以此衡量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使之宽泛、模糊化,将增加东道国的应诉压力,亦不利于东道国制定、实施公共政策。
其二,关于征收补偿条款。仲裁庭对NAFTA规定的征收条款进行了扩张性解释,认为可能构成征收的措施包括东道国的“任何法律、规章、程序、要求或做法”。征收不仅包括公开、故意地剥夺财产所有权的直接征收,也包括隐蔽地或偶然地、产生部分或全部剥夺财产使用权效果的间接征收。这一观点在此后的案件中被不断援引,仲裁庭关于征收的扩张性解释也引发了较大争议。在Tecmed v. Mexico案中,仲裁庭在裁决东道国行为是否构成征收时援引了Metalclad案,认为“无论东道国的环境措施是否对东道国具有明显的利益,只要这种行为完全或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投资者的财产使用权或理应获得的财产利益,就构成间接征收”这一观点只考虑到东道国环境措施对投资者的效果,而忽视了该措施保护东道国环境的目的。
其三,关于NAFTA的宗旨。NAFTA序言规定,缔约方应 “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在成员国领域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水平”等。然而,本案审查过程中,仲裁庭既未关注填埋场地质研究报告的内容,也未考虑当地政府和市民就环境问题的反对意见,违背了NAFTA注重当地利益和环境保护的宗旨。
(本文经对外经贸大学池漫郊教授、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张生副教授、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雪华博士审核。)
[1]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2)第1121条第2款:“诉诸仲裁的先决条件
争端投资者仅在其和其所代表的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根据第1117条诉诸仲裁:
(a)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和
(b)放弃他们就争端缔约方被指控违反第1117条的措施而根据任一缔约方法律在任一行政法庭或法院、或依据其他争端解决程序提起或继续进行诉讼的权利;依据争端缔约方法律在行政法庭或法院进行的不涉及损害赔偿的禁令救济、确权救济或其他特别救济程序除外。”
[2]《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2)第1105条第1款:“最低待遇标准:每一缔约方应当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以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待遇,包括公正与公平待遇和充分保护与保障。”
[3]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2)第1114条:“1. 本章的任何规定不得被解释为阻止成员方在为环境保护时所采取的、维持或执行的与本章不一致的措施;2. 缔约方认识到为鼓励投资而放松对国内健康、安全或环保的要求是不适当的……”。
[4]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2)第1110条第1款:“任何缔约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实行国有化或征收,或者对该投资采取相当于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除非:
(a)出于公共目的;
(b)以非歧视为前提;
(c)符合法律正当程序和第1105条第1款之规定;
(d)按照第2款至第6款的规定支付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