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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后中国涉外调解发展研讨会顺利召开

时间:2020-09-13 22:52  来源:  责任编辑:m


2020年9月12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联合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共同举办了“《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后中国涉外调解发展研讨会”,本次会议由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支持,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通过互联网全程直播。仲裁与调解实务界、学术界等相关人士1400多人次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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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卢鹏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陈福利,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安娜·乔宾-布莱特以及来自新加坡调解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亚洲多元争议解决研究院、上海政法学院等机构的领导、专家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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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卢鹏起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卢鹏起在致辞中对参与此次研讨会的各位嘉宾和朋友表示诚挚欢迎,对长期以来参与和支持推动商事调解事业发展的各位专家、各位同仁表示崇高敬意。他指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生效补充了现行国际调解法律框架,为调解后当事人达成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提供了跨境执行的法律保障,将会进一步激发当事人选择用调解方式解决跨境商事争议的积极性,对调解事业的发展将是一个巨大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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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安娜·乔宾-布莱特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安娜·乔宾-布莱特讲到,新冠疫情之后,随着商业活动和国际贸易出现新变化,国际争端解决也会出现新发展。国际贸易要从疫情中恢复,需要对应的、有效的纠纷解决工具。调解可以说是最佳选择;在《新加坡调解公约》简单且统一的执行框架下,调解能够在解决争端的同时,恢复商业关系,节省大量时间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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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陈福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陈福利指出,推动《新加坡调解公约》在我国落地需要与我国的商事调解制度建设统筹起来。目前我国商事调解还缺乏基础性法律。在规划商事调解立法过程中,要体现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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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副主席蔡晨风

以上环节由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副主席蔡晨风主持。随后会议进入专业研讨发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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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常务副秘书长陈建博士

 

专业研讨的第一环节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常务副秘书长陈建博士主持。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刘晓红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主任张丽霞博士、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国际业务主任黄一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代表巫昱成教授就《新加坡公约》与国际商事调解的制度化、中国法律与《新加坡公约》的衔接、国际调解的发展趋势及特点、中国现有调解的发展状况、新加坡的调解发展历史及现状等内容进行了分享。陈建博士呼吁,业界需要加强对商事调解的理论上研究,总结我国几千年调解实践的经验,通过《商事仲裁与调解》专业刊物等渠道广泛传播商事调解的理论成果,激发和推动商事调解在新时代服务于新经济、达到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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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刘晓红教授

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刘晓红教授认为,《新加坡调解公约》只有执行程序而无承认程序,凸显执行地法院司法审查职责的重要性,这促进了各国商事调解法律体系的趋同化与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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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主任张丽霞博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主任张丽霞博士指出,我国商事调解立法体系尚未建立,对调解的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且规定主要是关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劳动调解。我国进行商事调解立法,应以鼓励和支持商事调解发展为基本原则,在充分尊重和体现当事人自治的前提下,明确调解主体,鼓励、培养和发展涉外商事调解的专业调解员,使我国的商事调解制度更加健康、全面、快速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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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国际业务主任黄一文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国际业务主任黄一文表示,在可预见的将来,《新加坡调解公约》很可能如同《纽约公约》一样,促使各国建立统一的调解跨境执行机制,从而促进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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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代表巫昱成教授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代表巫昱成教授讲到,《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将有利于补足调解在跨境执行方面的短板。根据该公约,缔约国有义务按照公约规定的条件强制执行和解协议,这将有利于提升调解在国际争议解决中的地位,提振当事人使用调解解决争议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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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毛晓飞

第二环节由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毛晓飞主持,国际商会北亚地区仲裁与ADR主任范铭超博士、亚洲多元争议解决研究院副主席郭义民、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法律部部长王双兴、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刘敬东研究员就国际商事调解的若干基础性问题、《新加坡公约》主要条款及意义、《新加坡公约》对国际工程争议解决的积极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新加坡公约》对接的路径、批准《新加坡公约》的建议方案等进行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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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北亚地区仲裁与ADR主任范铭超博士

要提升我国商事调解国际影响力,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国际商会驻上海首席代表、北亚地区仲裁与ADR主任范铭超博士指出,很多国际争端其实是误解造成的,调解员做好信息收集、信息解释、消除误解便能更好地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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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多元争议解决研究院副主席郭义民

亚洲多元争议解决研究院副主席郭义民认为随着《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生效,中国的商业调解发展会获得国际和专业实力的提升。尤其在‘一带一路’倡议下,预计随着时间的推移,使用正式调解员以及引用调解程序规则,中国的调解实践将变得细腻与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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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法律部部长王双兴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法律部部长王双兴从国际工程公司视角分析了《新加坡调解公约》在国际工程争议解决中的运用,建议从立法上发展与完善我国商事争议调解制度,设立更多的独立调解机构,建立调解机构与企业的互联互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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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刘敬东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刘敬东研究员指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不协调之处体现在3方面: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调解员制度;和解协议的直接执行力尚未得到法律的承认;缺乏国际和解协议执行法律规定。这是国内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之前,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国内法律如何对接《新加坡调解公约》,刘敬东建议分两步走:第一步,司法衔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内容涉及审查机构、审查内容、审查程序、报核制度、执行程序等;第二步,制定独立的《商事调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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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虎博士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虎博士进行了总结发言,指出,短期内,国内的商事调解协议需要跟诉讼或仲裁相对接。中国海仲既包括仲裁业务,也制定了《调解规则》开展商事调解业务,在机构内部实现了调解和仲裁的无缝对接。中国的商事调解机构要从自身做起,在调解员的准入、行为准则、操守等方面做好规范工作,提高国内执行的顺畅性、境外执行的可能性和比例,共同提高我国商事调解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