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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举办“建设工程案件仲裁员实务高阶课程”的通知

时间:2021-02-20 20:24  来源:  责任编辑:m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建筑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与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以下简称“常设论坛”)、北京市海淀区英华法律培训学校将于2021年3月至6月联合举办“建设工程案件仲裁员实务高阶课程”,课程旨在提高仲裁员审理建设工程案件业务水平、提供系统性高阶培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课程安排

课程时间:2021年3月至6月,每月中下旬安排一次授课,共四次课,每次课程时长为两个半天,分别为周六下午和周日上午。

课程地点:上海(3月27日周六、3月28日周日)、苏州(4月)、宁波(5月)和北京(6月)。

二、课程特色

1.小规模课程,鼓励讨论,让学员更多参与课程,而非被动听课;

2.注重分享仲裁机构经验,使学员更多了解仲裁机构的内部运作、程序管理和关切问题;

3.每次课程均安排模拟庭审,提高学员现场应对和处置问题的能力;

4.课程内容及案例与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深度融合,而非单纯的仲裁程序课程。(课程大纲请见附件)

三、讲师团队

课程讲师以常设论坛主席会议和秘书长会议成员为基础,根据每次课程主题,邀请实务届权威人士共同授课。课程主办方将及时向学员公布每期课程的具体授课专家,已确定的授课专家名单如下:

特邀专家

马 屹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秘书长

王红松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

陈  建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

常设论坛主席会议成员(姓氏音序)

安  欣 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副院长

白  冬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陈福勇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

谷  岩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副院长

李  明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陆春玮 上海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

王天喜 广州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王唯骏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

张光宏 宁波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

常设论坛秘书长会议成员(姓氏音序)

曹 轶 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国际业务合作与发展处(自贸区仲裁处)副处长

龚 骏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三部副部长、国际航运仲裁院副院长

黄震宇 宁波仲裁委员会审理处处长

贾 琛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法律部副部长

江 岚 广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孙 巍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徐之和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研究信息部副部长

游奕清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业务一部副部长

张皓亮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业务拓展及国际案件处处长

朱永超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立案督察部部长

四、课程考核

讲师在每次课程结束后,经集体讨论,评选出表现优异的学员(占比30%)和不合格学员,同时向学员公布优异学员名单,以鼓励学员下次课上争取优异表现。未能全程参与课程的,视为不合格,除非在后续课程中补课。

全部课程结束后,讲师经集体讨论,评选出整体课程的优秀学员。常设论坛将以适当形式对优秀学员进行表彰,优秀学员和合格学员将被列入“常设论坛高阶课程认证”名单,并由专业委员会和常设论坛颁发结业证书。

五、报名方式

本次课程的目标学员是对建设工程纠纷处理已经有丰富经验,但对如何审理建设工程仲裁案件尚需进一步加深了解的实务界人士,包括律师、企业法务等。

学员规模为30人左右,考虑到报名人数远超于学员规模,主办方将对报名人员进行筛选。常设论坛“菁成计划”学员及导师如报名,宜优先安排。

对该课程有兴趣的人员请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报名,请务必认真填写各项信息,尽量详述自己在仲裁和建设工程法律的实践经验,以便主办方在报名人员中筛选符合培训目标的学员。

报名时间截止至2021年2月25日

联系人:李女士 18930448022 academy@pfccl.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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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课程大纲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建筑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

北京市海淀区英华法律培训学校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课程大纲

一、第一课

1.仲裁费用与仲裁员报酬

2.仲裁协议(如实际施工人、联合体成员、合作开发人、委托代建人是否受仲裁协议约束问题,合同一方加盖项目专用章的问题等)

3.仲裁管辖权(如工程总承包合同、PPP合同、涉外工程合同的管辖问题等)

4.案件主管异议的处理(如劳动合同争议与劳务合同争议的区分等)

5.仲裁的前置程序(如争议评审制度)

6.仲裁请求与反请求,变更请求(如开具工程款发票、交付工程资料等是否可以作为请求,如何区分反请求与抗辩,逾期反请求、变更请求的处理等)

7.部分请求(如工程案件中的部分请求及部分鉴定,部分请求与“一事不再理”,施工过程结算的单独请求问题等)

8.合并审理与合并仲裁(如当事人同意合并,强制合并等)

9.追加当事人(如工程总承包中追加联合体成员等)

10.仲裁员披露制度、回避制度(披露与回避制度的区别,国际国内仲裁员披露制度的比较,仲裁员是否可以代理本仲裁机构案件的规定等)

11.具体案件的仲裁庭组成方式(当事人选定,首席仲裁员指定模式,强制名册制与推荐名册制)

12.仲裁的司法监督与支持

(1)保全措施(仲裁保全的规定,仲裁保全的现状)

(2)裁决的效力(既判力、预决力问题)

(3)裁决的执行(国内、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制度)

(4)裁决的撤销及不予执行(报核规定)

(5)重新仲裁(重新仲裁的规定,重新仲裁的范围)

(6)案外人对裁决的异议(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

课程安排:先授课,然后讨论,而后模拟庭审,最后复盘、讨论。

第二课

13.如何处理繁多的证据(如工程案件证据的举证质证的安排,庭前证据交换,委托鉴定机构证据交换,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的证据,逾期提交证据的处理等)

14.仲裁庭调查与取证(如仲裁庭调查权的限制,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现场勘查的组织等)

15.鉴定(如造价鉴定、工期鉴定、质量鉴定,可得利益损失的鉴定,鉴定资质,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范围,鉴定原则,鉴定意见,补充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规定,鉴定规范,如何解决以鉴代审问题等)

16.如何有效地组织庭审(如现场庭审、书面审理方式的运用、网络仲裁等)

17.庭后安排

18.调解与和解(如以物抵债、优先受偿权等是否可以调解问题)

19.中止与终结

20.审限(超审限是否可以申请撤销)

课程安排:先授课,然后讨论,而后模拟庭审,最后复盘、讨论。

三、第三课

21.国际建设工程仲裁程序的组织与推进

22.国际建设工程仲裁程序的语言问题

23.国际建设工程仲裁程序中的证据规则适用(如何选择使用IBA规则、布拉格规则、贸仲证据规则等)

24.国际建设工程仲裁程序中的法律查明

25.紧急仲裁员及中间措施

26.事实证人

27.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的历史沿革,我国专家辅助人的现状及制度探讨)

课程安排:先授课,然后讨论,而后模拟庭审,最后复盘、讨论。

四、第四课

28.仲裁庭评议(内容、形式、时间要求和少数意见的处理,附随意见)

29.仲裁文书的撰写(程序令、管辖权决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等,裁决书的体例,法律规定的裁决书、调解书的必要组成部分)

30.仲裁机构的核阅(国际仲裁机构的核阅制度,国内仲裁机构核阅制度的规定与现状,仲裁庭如何对待核阅意见)

31.裁决书的补正(补正的范围,调解书是否可以补正问题)

32.仲裁员的沟通技巧(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仲裁员与机构之间,仲裁庭成员之间)

33.如何应对当事人对裁决书的质疑(判后答疑、裁前告知、选择性复裁等制度)

34.仲裁员的职业道德

课程安排:先授课,然后讨论,而后模拟评议、撰写文书,最后分析、讨论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