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31 14:15 来源: 责任编辑:m
5月29日,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杭州仲裁委员会协办的2024年度“涉外仲裁业务培训班”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刘彤、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弘分别就“国际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国际仲裁证据准备及相关程序”两个主题进行了授课。
刘彤教授表示,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主流仲裁机构多在其仲裁规则中对临时措施进行了规定,临时措施被广泛应用。他首先介绍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法律框架下临时措施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应用,以及初步命令制度的申请程序、做出条件、担保、费用与损害赔偿、承认与执行等问题,而后通过介绍各法域临时措施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实践,分析了临时措施的性质、程序、仲裁庭和法院作出临时措施的优缺点及作出条件、临时措施决定与实体审理的界限、错误实施临时措施的判断标准和后果等问题,最后对紧急仲裁员程序、紧急仲裁员的适用条件、与仲裁庭的关系、紧急仲裁裁决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蒋弘律师首先介绍了不同法域法律传统背景下,纠问式和对抗式庭审模式对国际仲裁证据准备产生的影响;而后对国际仲裁中的书面证据、证人证言、专家意见三类证据进行了具体讲解,尤其对书面证据中的披露义务、不要求出示证据原件、证据出示的特免权等问题,证人证言中事实证人的必要性、选择证人和准备证言的考虑要点、证人证言的准备步骤、证人盘问等问题,专家意见中专家的独立性、需要专家意见的情形、如何选择专家、专家意见的形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最后的问答环节,蒋弘律师就英美法系近年来推行的证人会议制度在中国的推广和适用、证人证言的翻译成本、国际仲裁中仅限律师查阅证据技巧的使用和应对、公司员工作为代理人和证人哪个更有利等问题与学员进行了交流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