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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第二期“新公司法与仲裁实务专题研修班”系列报道二

时间:2024-07-25 15:28  来源:  责任编辑:m

7月23日,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沈阳仲裁委员会协办的2024年度第二期“新公司法与仲裁实务专题研修班”上,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司法修改工作专班成员钟维和吉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于莹先后为参训学员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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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钟维

钟维副教授以“公司资本制度与仲裁实务”为主题,就法定资本制下的期限认缴制、授权资本制下的实缴制、存量公司的法律适用、股东对公司资本充实责任、瑕疵出资股东责任、股份回购、减少注册资本、财务资助、股权变动等公司资本形成、股东出资、公司分配以及股权、股份与债券中所涉及的关键内容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讲解。钟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订后,实际上形成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所区分的二元制的公司资本形成制度,《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在对于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设计上,综合考量了公司资本形成的灵活性和确定性,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长认缴期限规定为5年,核心是对于公司资本形成的确定性的一个限制。新公司法对于出资责任进行了重新梳理,并进行了规范性表述,钟教授强调新《公司法》第50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的出资连带责任,相对于原《公司法》或司法解释作了一个根本性的调整,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互相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公司设立时的首期出资,对于后续的出资,股东之间不再存在连带责任,新《公司法》下选择公司形式时需对此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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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于莹

于莹教授以“新公司法优化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为主题,强调新《公司法》修订旨在鼓励设立公司、降低公司运行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在此背景下,新《公司法》对公司登记、设立、退出制度进行了优化,简化了公司设立流程、明确了公司登记事项、强化了公示效力,明确了公司登记的法律属性为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新增了设立协议、简易减资、简易注销、简易合并等制度,为公司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运营选择,于教授强调简易减资制度并不会减轻股东的出资义务,也不会损害公司偿债能力,而是为了使公司偿债能力和实际情况更加匹配。她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展示了这些新规定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影响,并就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设立协议的效力、股东失权制度、董监高对抽逃出资的责任等发表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