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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第二期“新公司法与仲裁实务专题研修班”系列报道四

时间:2024-07-26 17:15  来源:  责任编辑:m

7月25日,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沈阳仲裁委员会协办的2024年度第二期“新公司法与仲裁实务专题研修班”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委员会委员、贸仲和海仲香港中心原秘书长、贸仲海南中心原秘书长王文英和吉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傅穹先后为参训学员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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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委员会委员、贸仲和海仲香港中心原秘书长、贸仲海南中心原秘书长王文英

王文英老师就“庭审及裁决书写作”分享了自己多年来办理和审理仲裁案件的经验和体会,,讲授的内容涵盖了庭前准备、庭审安排、裁决书写作等多个方面。王老师首先对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包括证据提交期限、审理方式、出庭人员的确定等关键事项,指出充分的庭前准备是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和公正裁决公的重要前提。在庭审安排部分,王文英老师就庭审流程、证人质证、缺席审理、庭后安排等内容分享了自己的经验,并针对可能出现的管辖权异议、仲裁员回避、当庭更改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等突发情况提供了应对策略,她强调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是仲裁庭要坚守的原则,庭审中仲裁庭要给双方当事人合理的(而非充分的)陈述案件的机会。在裁决书写作部分,王老师强调了裁决书写作的重要意义,讲解了裁决书的形式与要素,并就不说“理”是否是不予执行和/或撤销裁决的理由、是否对当事人的所有争点均要认定并给予理由等问题与学员进行了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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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傅穹

傅宆教授以“公司治理如何讲道理?”为题,讲授了“公司治理结构与仲裁实务相关问题”。傅教授认为,公司治理的表象之争背后,实质是资本与利益的争夺,公司治理改革应以商业需求为源头,以实践为试金石,而非纸上谈兵。在探讨公司治理模式时,他强调,不存在四海皆准的治理模式,每个国家的公司治理都应结合本土化的底层逻辑,提供适合本国国情的治理方案。随后,傅教授为学员深入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指出该《规定》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为更好发挥公司法对经济生活的规范引领作用,根据公司法条文修订情况,区分实质性修改、新增规定和具体细化规定等不同情况,主要包括公司法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及有利溯及规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利溯及规则、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规则、新增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细化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清算责任的法律适用、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等内容。傅教授强调,对于以效率范式与交易稳定为价值判断的公司法而言,公司法时间效力条款的溯及力规则必将影响深远,司法实践中须慎重对待且积极摸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