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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迎五四青年节’仲裁交流会”发言---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晓峰

时间:2024-08-08 10:44  来源:  责任编辑:m

【编者按】“公共利益”和“仲裁保全”,是仲裁领域中经常要讨论的话题,常说常新。

在2024年4月29日举行的“‘迎五四青年节’仲裁交流会”上,来自高校、法院、公司、律所、仲裁机构的多位仲裁界专家学者就这两个问题进行研讨交流。

此次交流会以加强青年仲裁人才培养、活跃仲裁青年业务交流、服务仲裁青年成长、支持青年积极参与仲裁事业为目的,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天津仲裁委员会协办,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提供支持。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现将诸位嘉宾的发言主要内容整理刊出,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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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嘉宾,下午好,我想把公共利益这样较为抽象化的概念具象化、可视化呈现给大家,对撤裁案的司法审查案例进行观察和总结,主要有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撤裁案件数量的归纳和分析;第二部分是公共利益在司法审查案例中的具体定义;第三部分是以公共利益为由撤销裁决的典型案件观察;第四部分是几个延伸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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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Alpha

首先,我们看到的第一图表是近十年的撤裁审查案件,约6万件,从2019年开始受理撤裁案的数量逐年下降,可以看出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门槛越来越高,平均的审查时间仅51天,设置较为快速的审查期限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撤裁程序权利,拖延裁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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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约6万件的撤裁审查案中,仅有约1900件裁决法院最后裁定予以撤销,撤裁率约3.17%,从地域分布图看到,撤销的仲裁裁决多数出自陕西、山东、河南省等地的地方仲裁委。而且即使是核报上级法院撤销裁决,平均审理期限也不到120天,即平均不到4个月,从这一角度可看出撤裁的审理期限非常短,既保护申请撤裁当事人的救济渠径,同时也是避免当事人滥用程序的平衡。而在这约1900件的予以撤销裁决的案件中,仅有约不到20件,法院以公共利益为由撤销裁决,占撤销裁决案约1%,仅占近十年撤裁审查案件约6万件的0.033%,可谓是凤毛麟角。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很直观和较为全面地感知到,近十年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对于公共利益审查的审慎和严格。

而这少量的以公共利益撤裁的案件,主要有三类,金融类、房地产类和涉国有土地和国家财政的撤裁案,后面我会具体谈到。

从刚才这些数据统计可以看出,以公共利益撤裁的成功率极低,人民法院对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定义体现在个案中,公共利益更多的是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根据《辞源》的解释,公共,谓公众共同也。确定公众的范围一般有两种办法。

第一种是根据地域标准,即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人数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多以国家之(政治、行政)组织为单位。所以,地区内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足以形成公共利益。

第二种是根据人数标准,不确定的多数受益人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

对标到每个司法案例中,法院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像四中院最新作出的几个裁定中的定义,“社会公共利益应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享有,为整个社会发展存在所需要,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不同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一般来说,法院说理部分会说到案件涉及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

那么从相反的角度来看,刚才提到的少数以公共利益撤裁的案件,其中有三类较为典型的案件。第一类是金融类案件。例如比特币案和赌资案,非常明显地属于直接违反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另一类案件,有个基金争议的案例,仲裁庭认为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裁决基金管理人返还投资本金和利息。基金管理人申请撤裁,认为仲裁庭的裁决违反“禁止刚兑保底”的金融监管规定、进而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院的审查仅限于裁决结果,认为“仲裁裁决结果系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做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规定,亦不存在所谓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从这几个案例可以看到金融类撤裁案件对于适用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撤裁的审查实质上是更为严格和审慎,避免当事人滥用主张违反金融监管规定,进而滥用主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撤裁。

第二类撤裁案件是房地产案件,此类案件主要是涉及部分区域的群体住房问题,涉及的不仅是个体利益,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类撤裁案件是涉国有土地、国家财政类案件,这类案件的共性是裁决涉及的是处分国有资产或国有土地,具有公共性。

除了上述几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有几个延伸思考的问题:

1. 如果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不一致,是不是属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通过观察司法审查实践案例,法院还是给出了很明确的观点,从上面两个案例(扬州市中院(2021)苏10民特10号案、广州市中院(2020)粤01民特1034号案,编者注)可以看出,仲裁庭裁决仲裁案件是否与人民法院处理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系案件实体处理方面的问题,不属于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亦不涉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2. 认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往往意味着认定合同无效,是否与司法审查不审查裁决实体问题相矛盾?

上述几个案例【(2019)鲁07民特59号、(2016)鲁05民特9号、(2021)京04民特383号,编者注】,司法审查均对合同性质、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了实质审查,裁决认定合同有效,司法审查认定违反公共利益,合同无效,司法审查的边界是否触碰到了裁决的实体问题?个人认为,对于以公共利益为理由申请撤裁,审查法院应更谨慎对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的适用,尊重商事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 是否应限于审查裁决项是否违反公共利益?

以上两个案例【(2017)琼01民特35号、(2014)赤民仲字第25号,编著注】仅审查裁决项内容是否违反公共利益,而非审查争议或者合同的履行过程,是有限的司法审查与尊重仲裁庭裁决权的体现。

综上,从以上的数据观察和司法案例,我有两点总结思考:

1. 以公共利益为由撤裁的司法审查应十分谨慎和克制,避免司法审查扩大化,避免公共利益条款被误用、甚至滥用,避免当事人以此拖延裁决的执行;

2. 对于公共利益进行慎之又慎的司法审查,有利于维护仲裁制度的有序发展,有利于维护仲裁自治与保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为营商经济环境赋能,助力我国仲裁走向国际化。  

以上是我的分享,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