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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迎五四青年节’仲裁交流会”发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监督协调处处长魏子平

时间:2024-08-12 17:03  来源:  责任编辑:m

【编者按】“公共利益”和“仲裁保全”,是仲裁领域中经常要讨论的话题,常说常新。

在2024年4月29日举行的“‘迎五四青年节’仲裁交流会”上,来自高校、法院、公司、律所、仲裁机构的多位仲裁界专家学者就这两个问题进行研讨交流。

此次交流会以加强青年仲裁人才培养、活跃仲裁青年业务交流、服务仲裁青年成长、支持青年积极参与仲裁事业为目的,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天津仲裁委员会协办,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提供支持。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现将诸位嘉宾的发言主要内容整理刊出,以飨读者。


提到公共利益大家的第一印象是抽象,模糊,不明确,不好界定。主要原因在于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首先是概念上的模糊和不确定。其次是是实践中个案审查的不确定性。

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的公共利益主要源于《纽约公约》项下的公共政策,《纽约公约》将公共政策条款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但并没有具体列明何为“公共政策”,以此方式授权各国法院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具体案件中对公共政策条款进行解释。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公共政策”直接作出定义。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和适用,主要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涉外和外国裁决的过程中,对个案的指导、分析、解释而不断形成和完善的。从司法实践来看,适用公共利益时,最高院确立的应秉持审慎、严格和谦抑的原则是得到了普遍认可的,对于公共利益的内涵的认识和理解也逐渐趋同,主要从两个方面考量:一个是公共性,也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是关系全体社会成员利益,为社会公众所享有,为整个社会发展存在所需要;第二个特点就是根本性,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应当是以违背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共同利益。

但这种根本性和公共性,在实践中,放到具体的个案背景下,如何去把控,难度很高,认识不同、理解不一,便造成了公共利益在国内司法审查案件中适用的不确定和不统一。

一个早期的英国案例提到公共政策是一匹没有驯服的野马,必须是精通骑术的人才可以驾驭。早些年一位前辈曾说过,公共利益就是一个兜底的大箩筐,什么都可以放进去。因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往往跟个案项下的实体争议事项有关,争议类型不同,案件事实不同,很难用一个具体的标准去总结归类。近几年也有一些专家学者将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认为主要有这么几类:一类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类是损害不特定群体或社会公众利益的,一类是危及社会公共安全,还有一类是危及社会公共价值的,但不是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都可以被这四类涵盖,而且仅有这四类似乎还不够。因为随着交易的复杂化和多样化,争议的实体问题也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总是不断会有新的话题出现。最近香港法院以仲裁员的不当行为违背公共政策为由不予执行两个裁决,为公共政策的大箩筐又增添了两个新的话题,一个是仲裁员在裁决中没有释法说理,严重影响到仲裁程序的结构完整性,违反了正当程序;另一个是仲裁员在视频庭审中出现不当行为,没有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构成明显的缺乏公平正义。

仲裁员和仲裁庭如何在仲裁程序中尽到审慎义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尽早地去识别、注意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呢?我想通过几个案件的比对,来展示仲裁庭和法院在审查思路上的不同。

首先,基础法律关系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审查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时,基本限缩于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涉及违反行政规章、行政通知等等的行为,仲裁庭一般会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考虑相关因素作出判断,但不会直接导致基础法律关系无效。

但在司法审查阶段,审查依据的法律规定则包含了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所有可能体现社会根本利益、原则的规范。在多起案例中,法院均以裁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由认定违背公共利益,例如,没有销售批发柴油资质当事人通过签订购销合同逃避行政法规监督;商品住宅施工工程未依法招投标,裁决认定合同有效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市政工程款未经政府审计直接支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其次,法院对与基础法律关系相关事项合法性的审查,导致仲裁庭的审理范围和法院的审查范围不同。

仲裁程序中,囿于仲裁条款的有限性,仲裁庭的审理范围也仅限于受仲裁条款所约束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但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尤其涉及公共利益事项的审查过程中,法院的审查范围远远大于仲裁庭的审理范围。

例如云南曲靖市中院关于以公共政策不予执行厦门仲裁委的一例网络借贷案。该案双方当事人是通过一个贷款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仲裁庭审理后,按照借款合同支持了出借人的请求。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认为,贷款平台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金融业务牟利,违法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规定。仲裁庭仅从借款合同形式进行审查,忽略了贷款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贷牟利的事实,执行裁决将扰乱金融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基于仲裁的有限性,对于仲裁庭而言,其有权审理的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即使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以贷款平台从事非法行为进行抗辩,仲裁庭似乎无法在裁决过程中去考虑这个因素。

最后,仲裁庭和法院对裁决结果的评判标准不同

在仲裁案件中,仲裁庭的审理目标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化解矛盾,仲裁仅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衡量和评判;但是法院的审查目标却是对裁决的处理方式以及裁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评判。

在一件涉及赌博债务的裁决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归还380万及利息,双方均认可其中的170万是双方在澳门赌博时的筹码交易款项。裁决全部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法院认为,裁决认定的借款金额包含赌博债务,该部分往来款项不受司法保护,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但在这个案子中,仲裁庭在裁决中并未对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肯定。显然,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关注的更多的是裁决结果引致的效果。

总之,要驯服公共利益这匹野马,需要仲裁庭、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协同努力:

1. 仲裁庭正确处理好个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个案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仲裁员处理案件考虑更多的是个案项下的情况,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仅需要审慎考察案件本身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还要关注案件裁决后可能会带来的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等,从更高的视野去思考仲裁裁决可能带来的后果,以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2. 仲裁机构可以适当发挥一定作用

囿于保密性问题,仲裁庭发挥个体作用有限,但是仲裁机构可以发挥更多的作用,对于同类型或有风险案件,发挥好裁决核阅制度、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制度的作用,稳妥处理案件。

3.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与仲裁庭和仲裁机构多沟通,在了解仲裁的特点、理解仲裁庭的裁判思路基础上,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理判断是否侵害公共利益。

希望在三方的共同努力下,将公共利益这匹野马驯服为一匹良马、骏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