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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迎五四青年节’仲裁交流会”发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敖东方

时间:2024-09-03 10:41  来源:  责任编辑:m

【编者按】“公共利益”和“仲裁保全”,是仲裁领域中经常要讨论的话题,常说常新。

在2024年4月29日举行的“‘迎五四青年节’仲裁交流会”上,来自高校、法院、公司、律所、仲裁机构的多位仲裁界专家学者就这两个问题进行研讨交流。

此次交流会以加强青年仲裁人才培养、活跃仲裁青年业务交流、服务仲裁青年成长、支持青年积极参与仲裁事业为目的,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天津仲裁委员会协办,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提供支持。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现将诸位嘉宾的发言主要内容整理刊出,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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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保全的效率问题

由于仲裁当中涉及到有关证据和财产的保全是需要仲裁移交有关人民法院进行办理的,而这个阶段具体的操作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就造成了这个移交衔接的过程除了时间无法保证之外,在当中真正落实还有较大一段无法沟通和协调的真空状态。

首先,是保全的立案问题,仲裁委转递的保全申请文件是通过邮寄送达到各个法院的,虽然现在已经有法院可以采取仲裁保全线上立案,但仍然是少数。这种情形就造成有些法院何时能够有具体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来进行相关工作变得不确定。相关的,这个期间就无法查询到案件的进展,无法起算任何期限,没有案号和具体经办人员,也无法去进行程序性操作。

其次,基于上面的问题申请人所面临的状况就是,在仲裁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相关的救济渠道会变得相对较少,在提出仲裁财产保全到法院有具体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接手这个期间内,申请人会变得有些无所适从。

第三,因为在此期间申请人无法查询到保全申请的进度,仲裁委通过邮寄的方式转递保全申请,也容易发生文件丢失的情形,但申请人很难及时的获知,从而进一步影响了财产保全的时效性利益。

二、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与诉讼保全的区别问题

另外一个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就是,仲裁的保全被法院具体操作后,实际上处理的流程和诉讼是有非常大的区别的,并且不同地方的法院也有相应的差别,但是这些区别并没有被明示,这使得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实体权利又会受到一些影响。

比如在诉讼保全中,诉讼保全的相关问题在受理后基本上都是在同一个承办法官手中进行操作的,比如续封、解封等问题。但在仲裁中,有的受理法院在财产保全结果告知后,财产保全的这一过程就已经结案,如发生续封、解除超额查封等等,是需要不停地重新立案进行的,案件会在执行局各部门间不停地往来,包括在作出解除超额查封状态的裁定后,并不会直接解除这个状态,而是需要当事人再另行立案去进行解除。并且再去立案是通过仲裁委转递,还是当事人可自行进行,各地法院操作并不统一,何时能够立案、立案后多久能够进行处理的时间又会变得不可控。比如对于续封的当事人来说,又产生了一定地风险。而上述这些过程,不同法院操作并不统一,又没有明示,对于按照一般原则操作的当事人或者律师,都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如果能够在这些方面有所完善和推进,能够建立一个比较高效的便捷的沟通渠道,以及相对统一的操作流程,也是一个能够推广仲裁的非常有效的,同时也是更加便于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