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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大法学院举办“商事仲裁涉外因素及临时仲裁问题”专题研讨会

时间:2017-04-10 14:22  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2017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审判庭“国际商事和投资仲裁研究基地”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6年12月30日),举办了“商事仲裁涉外因素及临时仲裁问题”专题研讨会。研讨会有最高院民四庭、贸仲委、国内相关高校和实务界的领导和专家参加。参会嘉宾就两项专门议题进行了深入和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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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现场)

研讨会开幕及引导发言阶段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丁丁教授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教授致开场欢迎词。在致辞中,石院长对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着重介绍了本次会议议题的讨论背景,对最高院出台的《自贸区司法保障意见》的重要意义进行了解读。石院长认为中国自贸区的建设已到了深入攻坚的阶段,而该《意见》再次鲜明体现了自贸区先行先试的理念,并旨在推动司法人员的观念转变。《意见》虽只有12条,但每条的写法均有深意和突破,值得认真研究。石院长提出对《意见》第九条中提到的“涉外因素”和“三特定仲裁”的理解,并期待与会嘉宾的就该议题进行集中讨论和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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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静霞院长致辞,丁丁教授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敬东教授在发言中介绍了最高院《司法保障意见》出台的背景,最高院近期与仲裁相关的工作,并提出如何理解《司法保障意见》第九条内地特定地点、特定仲裁规则、特定人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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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东副庭长发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李虎副秘书长分析了仲裁实践创新的趋势,探讨了涉外因素认定标准的扩张和临时仲裁的准据法问题,并分析了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融合趋势,指出临时仲裁背景下仲裁机构作为指定机构其职能在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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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虎副秘书长发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沈四宝教授在发言中,首先高度评价了最高院对中国仲裁事业的支持,并对三个特定进行了解读,认为提出三个特定是当前推进改革的智慧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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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四宝教授发言)

会议第一阶段研讨由石静霞院长主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王文英秘书长首先对香港临时仲裁的情况进行了介绍,认为在初始阶段特定人员的范围不宜过大,并提出临时仲裁背景下法院司法审查管辖权的确定问题。第二位发言人是资深仲裁员深国仲前理事长郭晓文先生,他认为可以通过试错在自贸试验区推进仲裁改革,我国的临时仲裁需要机构的参与和保障,以避免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第三位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的宋连斌教授对涉外因素认定标准进行了深入解读,回顾了涉外因素认定标准的历史,指出其不断扩大的趋势,特别提出涉外因素认定的政策考量。第四位发言人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王晓川教授,王教授提出对第九条涉外因素认定标准的理解,并强调就临时仲裁其关键在于仲裁庭如何发挥高效与规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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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第一阶段发言,依次为王文英秘书长、郭晓文先生、宋连斌教授、王晓川教授)

第五位发言人金杜律师事务所的黄滔律师基于临时仲裁的效率、仲裁庭自由裁量权大小、仲裁案件的质量和法院支持力度,对我国临时仲裁机制落地提出质疑。第六位发言人是中伦律师事务所的曹丽军律师,曹律师从文化角度分析了特定仲裁的实践前景,提出了特定仲裁如果操作的问题。第七位发言人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的田锐华律师分析最高法《司法保障意见》提出特定仲裁其的本意是考虑到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给当事人更多选择。本阶段研讨最后由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的张振安律师发言,他指出临时仲裁是我国仲裁员的市场机遇,认为临时仲裁约定了指定机构也符合我国仲裁法要有明确的仲裁机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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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第一阶段发言,依次为黄滔律师、曹丽军律师、田锐华律师、张振安律师)

会议第二阶段研讨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伏军教授主持。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郭峰副秘书长指出临时仲裁需要建立法律保障的体系和第三方监督机制,并提出仲裁员职业化和仲裁员评价机制。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姜秋菊处长认为特定仲裁有助于仲裁员的培养和职业化,指出特定仲裁背景下仲裁机构的作用和机遇。接下来是来自环中律师事务所邢媛律师进行发言,邢律师对临时仲裁从财产保全、三特定问题等角度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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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第二阶段发言,依次为主持人伏军教授、郭峰副秘书长、姜秋菊处长、邢媛律师)

第四位发言人是来自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的宫步坦律师,他指出临时仲裁的民间需求,并介绍了商事调解、网上争议解决方面的实践。第五位发言人来自安哥拉Agostinho Neto大学的Arnold Ferreira副教授介绍了安哥拉仲裁法律制度和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情况。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沈健博士指出特定仲裁可以在自贸试验区通过试错逐渐发展,并指出特定仲裁中秘书可能发挥的重要作用。第七位发言人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薛源教授,薛教授认为三特定是临时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提出建立自律组织对临时仲裁员形成约束,以及临时仲裁对法院司法审查的挑战。最后一位发言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刘彤副教授认为,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还没有成熟的环境和牢固的基础,最高法《司法保障意见》是在当事人有意愿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选择,现阶段应发展机构协助下的临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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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第二阶段发言,依次为宫步坦律师、Arnold Ferreira副教授、沈健博士、薛源教授、刘彤副教授)

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卢云华副组长对会议进行了总结,他指出自贸试验区争议解决应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的决策,全国仲裁工作正处于第二次跨越发展阶段,从政治与法律、创新和模仿等关系,高屋建瓴地分析了会议议题。沈四宝教授再次指出最高院推出的《司法保障意见》是一项艰辛的努力,学界及实务界应积极支持仲裁作为涉自贸区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并为仲裁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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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云华副组长总结发言)

在会议进行中,发言人、主持人和参会者针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了积极的互动。对两个重要议题的讨论在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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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