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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18-01-03 19:24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2017126日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研究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依据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的特点在研究会会员中设立的专门从事专项业务、研究或类似专业活动的内设机构,接受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的领导,须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开展活动。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研究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务工作纳入研究会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研究中心。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即:“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业委员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工作委员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委员会”和“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研究中心”。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分支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章程》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民政部核准的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业务范围内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六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5、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中有一定数量的业内骨干单位和个人;

        6、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1、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作为发起人的会员单位向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秘书处向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或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内容包括设立的理由、性质、工作任务、设立的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等;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由发起人会同研究会秘书处组成分支机构筹备领导小组负责筹备工作;

        3、分支机构按规定程序成立后,要将成立的相关手续、文件等整理后报研究会存档,并报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法学会和国家民政部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与注销:

        1、分支机构因届满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负责人、地址等,须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2、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分支机构成立后,如连续12个月未开展活动,经提示后仍未开展活动的,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予以注销。

        第九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改组、变更、撤销或注销:

        1、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2、未经研究会批准,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全国性活动、经济活动、外事活动等的;

        3、从事违法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未能完成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委托任务的;

        5、据本管理办法经考评评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条 分支机构注销后,须按照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有关规定收回剩余资产。如若有印章或相关文件,需由研究会秘书处收回,同时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

        第十一条 主要职能:

        1、参与研究和解决仲裁细分领域重大问题,对难点、热点进行专题研究;

        2、落实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并完成授权、委托的各项任务与活动;

        3、组织开展研究和创新活动、国内外学术交流、业务培训,促进各自细分领域内仲裁业发展;

        4、做好研究会委托发展会员和为会员服务的工作,及时反映会员诉求以及意见建议,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

        5、加强分支机构组织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并报研究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章程。

        第十三条 研究会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及时沟通信息,传达上级有关政策,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分支机构进行考核、奖惩等。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每届任期3年。各分支机构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35人,确需超过35人的,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由专业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不允许同时兼任两个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党政机关副处以上干部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换届前至少3个月,向研究会提交书面改选换届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经研究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换届改选。选举可由分支机构委员会等额或差额选举,可采用记名、无记名或举手表决等办法进行。换届改选会议闭幕后,需30日之内报研究会秘书处批准和备案。

        到期不能按时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需要延长任期的,经分支机构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研究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细分领域中具有比较优势;

        2、积极推进仲裁实务和研究,有一定的影响力、凝聚力和号召力;

        3、热爱本行业,热爱分支机构,热心为本行业、为会员服务。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秘书长的产生和应具备的条件:

        分支机构秘书长的产生办法: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秘书处与分支机构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或主任和副主任共同协商推荐,原则上从主任单位中产生,经分支机构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研究会秘书处备案。也可根据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从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秘书处或主任单位聘用的人员中产生。

        分支机构秘书长的任职条件:热心研究会工作,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研究会工作的经验;原则上为专职(特殊情况须经研究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批准可为兼职),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本行业的专业素质和相应的管理水平。分支机构秘书长对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主任及其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按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兼任其他单位的工作。分支机构秘书处接受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秘书处管理,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秘书处可派出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并担任分支机构秘书处相应职务。

        第二十条 未经研究会授权或批准,各分支机构不能直接发展会员,也不能直接收取会费。受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秘书处委托,分支机构可代研究会发展会员。其成员管理、服务、会费收取等均应遵守《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重大活动,如:代表大会(年会)、开办微信公众号、网站、刊物、出版物、表彰、培训、展览等,须经研究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凡涉外公务活动,如参展、考察、申办和参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须事先报研究会获准后方可进行;分支机构均不得通过擅自发放通知、印制红头文件等方式组团出国(出境)开展外事活动。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向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境外相关团体联系相关事宜,须向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秘书处事先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内部刊物应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署第2号令《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的规定,没有获取内刊准印证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自行出版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内部发行的会员交流资料,不得或模糊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名义发行。邮寄资料不得使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的联系地址。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处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换负责人员、撤销分支机构等:

        1、出租、出借分支机构印章的;

        2、擅自在分支机构下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

        3、违反《章程》乱收费,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

        4、无故不履行分支机构职能,连续12个月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秘书处监督管理的。

 

第五章 分支机构印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民发〔2014〕38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2月起,民政部将不再换发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分支机构印章的保管、使用应建立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建立使用档案。如出现换届、人员变更等应做好交接工作,不得遗失。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作为研究会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印章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用于分支机构内部召开会议、内部有关交流时发布通知等日常业务活动;

        2、不得用于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签署经济协议及合同;

        3、不得用于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不得申请银行账户和办理财务资金贷款、担保等业务;

        4、印章损坏或丢失的,应及时向研究会秘书处报告,不得擅自补刻。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主要由发起人筹集,由研究会拨付。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纳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私立账户、开设“小金库”、私分和挪用分支机构钱物;资产处置和资产变动要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申报制度和资产变动审批制度。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研究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严格实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严禁分支机构以各种形式截留会费收入。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经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授权可以代表研究会接受资助并纳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不得截留资助收入。

        第三十四条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包含所有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受研究会委托代为发展的会员,要严格遵守《章程》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应定时书面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秘书处。每年中、年底按时呈报半年度、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七条 严格遵守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的审批程序:(1)定期向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秘书处提交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和年度财务预算;(2)重大活动必须有请示、预案、资金预算等;(3)活动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写出纪要,并向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秘书处上报活动总结。

        第三十八条 经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批准,分支机构对外召开论坛、研讨会等有关会议原则上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作为主办单位,分支机构作为承办单位。会议文件应及时整理存档,并在会后一个月内报送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秘书处(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文件包括:(1)会议通知;(2)会议文件或论文集;(3)代表名册;(4)会议纪要、总结报告、综合简报等;(5)会议决议、专家建议;(6)重要的照片媒体资料;(7)收支状况等。

        第三十九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行业性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应经分支机构领导审核,并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秘书处批准,所发布数据要与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发布的数据保持协调一致。

 

第八章 分支机构的考评

        第四十条 对分支机构的考评要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考评工作由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考评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主席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产生。

        第四十二条 考评内容为分支机构工作全部内容,包括支持配合研究会状态、学术交流、工作成果、对外宣传的力度和广度及频率、完成研究会指派业务情况。

        第四十三条 考评等级分为五级:优秀、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 考评步骤

        (一)成立考评委员会。研究会会长或受托的副会长或秘书长邀请若干名理事、专业委员会代表及仲裁专家为考评委员会候选人,考评委员会委员最终人选由研究会会长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考评委员会主席由考评委员会简单多数票选举产生。

        (二)自我评价。各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分别于当年3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将半年度及全年度工作情况报送研究会。

        (三)综合评价。考评委员会根据各分支机构自评情况,结合相关数据进行全面评价、评定等级,形成综合考评报告。

        (四)综合评价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后在研究会范围内公布。

        (五)诚信合作与勤勉尽职。分支机构在考评工作中应秉持诚信合作原则,禁止不实申报和评价。考评委员会委员在考评工作中应当勤勉尽职。怠于履行职责的,经委员会主席通报研究会会长,由会长或常务理事会直接更换。

        (六)对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分支机构应予整改,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分支机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撤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理事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