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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章程

时间:2020-05-31 19:01  来源:  责任编辑: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cademy of Arbitration Law,简称CAAL。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国从事仲裁实践、仲裁研究、仲裁教学以及与仲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积极宣传、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研究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制度,积极开展我国商事仲裁、涉外商事仲裁领域的学术活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法制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和繁荣社会主义特色的仲裁文化,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热爱中国仲裁事业的人才,团结全国从事仲裁工作的人员以及市场经济的主体,促进国内外仲裁界的交流和学习。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办公处所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制度、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发展的客观情况、主要矛盾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对策;

(二)就如何建立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法制进行研究,向政府和有关机关就仲裁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或报告;

(三)组织全国仲裁机构进行学术交流、合作;开辟全国性的仲裁及相关主题的专题论坛;就仲裁方式改革、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提高自愿仲裁率、自动执行率、自动和解率等方面问题进行研究;

(四)研究和比较研究有关中外国际、国内商事仲裁、国际公法仲裁乃至其它领域仲裁(包括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规范、仲裁理论、仲裁实践、仲裁机构以及仲裁事业的发展等等;

(五)建立培训基地,接受项目委托,进行仲裁程序管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培训专业仲裁人员以及仲裁员的后备队伍、秘书人员;对全国范围内的仲裁工作人员、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人员、教学人员等进行培训;

(六)组织年度学术研讨大会、不定期专题研讨会以及国际仲裁大会;

(七)通过包括影视媒体在内的各种方式进行全国性的仲裁宣传、推广、出版、教育工作;

(八)进行国际学术交往;提供、开拓国内仲裁界与国外仲裁界交流的渠道和机会;

(九)积极开展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方法的研究,并及时成立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从事仲裁研究、教学和仲裁实务的单位及相关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秘书人员,从事仲裁研究、教学和与仲裁相关的单位的人员,热爱仲裁且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人员,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三)从事或关心仲裁研究、教学或实务工作,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秘书处书面通知,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分别予以警告、通报、劝退等处理;情节严重者[1],经本会决定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资格的取消由秘书处书面通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本会会长主持。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连续两年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且无正当理由者,即视为不愿意履行理事职责和自行放弃理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本会会长主持。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21年2月26日第四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 以后另立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