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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 第六届社科仲裁圆桌会议发言节选

时间:2020-07-02 10:45  来源:  责任编辑: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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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提供


非常高兴参加这次会议!感谢东道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互联网仲裁最近几年比较火爆。其实新冠疫情之前就已经比较火爆了。应该是在去年,互联网仲裁在我们国家是到了某一个时间节点。突然之间,有若干个仲裁机构同时在网上宣布,我们开始网上受理案件等等。疫情当中,有更多的仲裁机构公开发布各种文告:为了应对新冠疫情我们有多少举措,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网上立案、网上仲裁之类的。但是,另外一方面,不得不实事求是地说,这个火爆当中也带有泡沫性质。难免会有一些不是那么真实的成分,里面也有美好愿望的成分,有的是说互联网仲裁如何如何,其实没有真正开展起来。因为真正开展起来要取决于很多条件,比如互联网仲裁的软件平台是不是已经开发好了。不是疫情一来一夜之间就能够开发好。需要一个过程。这是一个高技术、高投入的事情,不是一夜之间有美好的愿望马上就能够实现的。一定是在疫情之前有所准备的,到了这个时候就可以立马派上用场。



互联网仲裁将持续“火爆”


刚刚在网上看到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发布了一个信息。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决定,把自己本来的那个办案平台拿出一块地,开放给全世界所有的临时仲裁庭和当事人使用。这个消息应该说是在全球仲裁界当中都是有一定影响的。临时仲裁或特设仲裁本身不公开,也很难统计。但是,仲裁业内接触临时仲裁或特设仲裁的那些专家,包括律所的其他专家,其实是可以做出初步统计的。临时仲裁或特设仲裁在全球仲裁当中还是有它独特的份额、自己独到的用处。所以,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或特设仲裁在这么多年共同发展的过程当中,机构仲裁无论如何火爆、无论如何发展壮大,临时仲裁或特设仲裁都有自己的用武之地。

那么疫情以后,会怎么样?现在疫情还没有结束,什么时候结束我是不知道,现在大家越研究越发现新冠病毒很狡猾,好像越来越狡猾,攻击这里攻击那里,好像什么都攻击。看起来疫情要持续一段时间。但中国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战胜了疫情,因为很多地方已经复工了,包括互联网仲裁软件平台的建设应该也是可以。过去还没有做好的话,现在应该可以继续。疫情的过程当中我们进行研讨,现在我们正在进行,包括互联网仲裁。如果大家养成这个习惯,一旦形成的话,恐怕疫情之后只会持续下去。互联网仲裁的技术,包括我们期盼的5G已经来到了我们身边。未来,互联网仲裁一定是继续发展,没有任何疑问。刚才提到,全国的互联网仲裁总的案件数相比去年有所下降。但这是前进当中的一个小小的后退或者插曲而已,不是一个趋势性的东西。


互联网仲裁发展欠透明


现在互联网仲裁除了泡沫或者某些虚假的情况,更多的问题是其它的,比如仲裁不透明,互联网仲裁当然也不透明。不透明的情况下,不论是临时仲裁或特设仲裁还是各个机构的仲裁,搞得到底怎么样?不是很清楚,机构发布的数据和临时仲裁或特设仲裁当中的专家发布的情况都是碎片化的,我们看不到全面的情况。比如司法部在统计全国各地的仲裁情况、各个仲裁机构有关的数据,但是互联网仲裁到底发展到了什么阶段,疫情的状态是什么,恐怕不容易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即便这些数据司法部掌握,作为全国某种意义上的主管机关——现在大家都不用主管这个概念——但是,因为很多都是不公开的数据,从业人员绝大部分都是不了解的,所以这是一个不透明的东西。仲裁不透明本身有他的好处。但是,对互联网仲裁而言,不透明也有它的麻烦。因为互联网时代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透明。网上很多东西都变得透明起来,信息的传播速度都非常不一样。另外,就是仲裁发展严重不平衡,各个机构、各个地区甚至各个行业介入互联网仲裁,或者利用互联网仲裁的手段,差别特别大。


以行业共识和标准助力互联网仲裁


当然,不平衡也罢、不充分也罢,归根到底,就是我们的互联网仲裁发展得还不够充分,还有更多的空间需要挖掘,还有更多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去做。但具体是哪些工作要做呢?沈老师刚才讲到互联网仲裁的立法,立法就是在协调,让互联网仲裁的各个方面协同起来、协同发展,能够更好地利用互联网的机制,能够推动经济的发展。因为仲裁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经济,并不是自己独立于经济而存在。那么,怎么进行协同?我们国家立法的资源非常稀缺、非常宝贵,因为我们全国人大事情实在太多了。去年公布的五年立法规划当中,还有很多问题没有像各个行业、各个经济领域期望的那样,没有把大家期盼的东西都放进去,因为与各个行业、各个部门不同的经济方面考虑得有差别。指望立法解决所有的问题,是不现实的。仲裁本身强调当事人意志自治的原则。仲裁这个特殊的领域当中本来就不指望、不期望国家通过立法的手段把所有的东西都管控了。相当部分的内容就是当事人本身要自治。作为一个自治的方式进行解决,剩下的答案是什么?个人觉得应该是有一个推荐的标准,或者是我们业内应该有某种共识,包括对互联网仲裁的基本特征的认识。不是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会在法律里面确定。现在我们正在讨论仲裁法的修改。从司法部的指导和监督的体系来讲,比较强调仲裁法本身总的来讲是没有问题的,需要的是完善。所谓的完善就是小修小补,不可能是颠覆性地重来。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我们的仲裁法能够大修,对于互联网而言空间也是有限的,能在仲裁法中占到的篇幅也是有限的。互联网仲裁剩下的更多的内容,需要靠我们形成某种共识,应该有基本的准则。里面应该涉及到硬件。没有相应的硬件的话,不行。现在北京已经进入5G时代,但全国某些地方还在2G时代,那不行。硬件要跟上。当然还有软件。比如,我们的办案平台、办公软件应该是什么样子?相应的从业人员是不是应该有某些门槛?虽然法律规定的只有仲裁员有门槛,其他人员没有门槛,是不是真的没有呢?事实上肯定是有的,各行各业都有一个起码的门槛。

讲到软件平台的建设,办案系统是不是应该也有一些有共识的东西?比如办案的程序设计应该是什么?如果涉及国际仲裁,需要适应所有国家的仲裁法吗?所有国家的仲裁法是什么样的?我们进行梳理,大部分国家的仲裁法核心条款是什么?办案系统的必要程序构建是什么?那些非必要的程序构建可以由当事人或者仲裁机构进行选择。然后是办案系统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用什么技术手段和其它手段进行保障,是不是还有更多的内容?证据也要进行相应的出示,程序和技术进行协同保障的时候,应该有一个最低的标准和要求,来保障互联网仲裁的安全、保障它的保密。现在我们仅仅是靠仲裁员用人脑识别和肉眼识别吗?互联网智慧仲裁大数据的应用会达到什么程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替代我们人脑?什么年代可以实现这个?什么时候可以实现完全的网上办公、网上仲裁?完全看不到哪怕是一个纸片?这种无纸化的梦想能够实现吗?然后就是区块链应用,前面已经讲过了,但是好像其实没有标准答案,有没有什么毛病?刚才何所长已经提到过了,也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当然,我们所设想的某种共识和标准其实也都要与时俱进、不断修改和完善。期望我们业界能够团结起来,共同作业,能够在共商共享共建的情况下真正实现共商共建和共享,当中也包含着多元化的内容。互联网仲裁即使有了某些共识和某些标准,也不可能是铁板一块,大家长得一模一样。如果大家都长相一模一样,人脸识别不就没用了吗?所以多元化一定是有的,最后谢谢万学忠总裁和我们的常务理事,谢谢会议主办方,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