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学术动态 》专业发言
【座谈综述】仲裁大家谈——仲裁员的成长

时间:2020-06-02 13:45  来源:  责任编辑:m

本文长约13200字,阅读需时约35分钟


2020年5月16日下午,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协办的“仲裁大家谈——仲裁员的成长”座谈会,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发言嘉宾是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叶万和律师;复旦大学国际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陈力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副院长、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赵健博士。讲座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常务副秘书长陈建博士主持。全国各地的企业法务、高校师生、律师、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法院和检察院人员、仲裁机构专业人员等业内同仁200余人在线参加了此次讲座。

随着中国经济和仲裁的发展,仲裁在纠纷解决机制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仲裁的专业化要求也进一步提高,需要越来越多更高水平的仲裁员。最近,国内很多仲裁机构正在进行仲裁员换届选聘、仲裁员补选等工作。那么,已经开始从事法律行业的人员,如希望成为仲裁员,应做好哪些准备?非法律行业从业者,如希望成为仲裁员,应做好哪些准备?已经成为了仲裁员,如何进一步成长?结合以上背景,叶万和律师、陈力教授、赵健博士为大家带来以“仲裁员的成长”为主题的公益学习研讨会,在会中分享了自己的真知灼见。


特别鸣谢本次座谈会的支持单位(按照拼音顺序排列):安阳仲裁委员会、承德仲裁委员会、赤峰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衡水仲裁委员会、淮安仲裁委员会、荆门仲裁委员会、廊坊仲裁委员会、柳州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南宁仲裁委员会、南通仲裁委员会、宁波仲裁委员会、钦州仲裁委员会、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温州仲裁委员会、盐城仲裁委员会、镇江仲裁委员会、驻马店仲裁委员会(支持更新中)。



第一部分、从律师/法务角度浅谈仲裁员的成长(叶万和律师)


“仲裁员的成长”这个话题确实是一个老话题。但在经济市场化正常发展的时代,这个话题不会过时。我今天将从律师或法务等一线人员的角度来谈一谈仲裁员的成长。

一般来说,法科学生,准备职业规划时候,往往将公务员、法官、律师、企业法务等作为职业目标。刚踏上职业岗位的法科学生或年轻人,罕有将“成为一名优秀的仲裁员”作为自己的职业规划和人生规划,这与仲裁员往往是兼职的特性也有一定关系,也与仲裁员需要在其职业领域取得突出业务成就有关。

 一、专业准备——基于“专家断案”的需要

(一)业务专业准备

有一位仲裁员朋友,他对艺术品和文物的研究极为深入,他本科为考古专业出身,而后攻读了艺术史硕士和法律硕士,在知名博物馆长期工作。由于他对艺术品行业深入研究,对于艺术品交易、拍卖、鉴定展现出惊人的实务能力,又有相当精深的法律背景,后来他成为了一名专业领域仲裁员,取得丰硕成果。

再例如,某建设工程领域的仲裁员,通过一级注册建造师考试、取得建筑经济师资格、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资格,同时注重长期在该领域进行专业研究,每年有研究成果,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每年要在业内高水平杂志发表数篇专业论文。

(二)仲裁专业准备与法律专业准备

除了对特定业务领域的研究外,还需要对仲裁法和仲裁领域前沿问题有相当深入理解。我国除仲裁法外,还有一些司法解释和一些关于仲裁的细节法条或规范(如仲裁收费)。此外,还应关注仲裁前沿事务,如国际投资仲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仲裁实务,这些都需要有相当深入掌握。

法律专业积累,更是日常性工作。作为一线法律服务专业人员,长期处理重大复杂专业法律事务,长期阅读专业法律文件资料,起草修改审阅该领域法律文件,日积月累,对该领域的每一个专业法律细节深入掌握,只要用心,不难成为该专业法律领域的行家。一旦有机会成为仲裁员,其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难点和底线的把握,可以非常敏锐与实际。

(三)语言与表达

基于仲裁的特性,除了业务专业、仲裁专业、法律专业的准备外,语言表达的准备也必不可少,这不仅是交流需要,也是一种专业的要求。如果能出席高层次的、大型的、国际性的、有重大专业意义的论坛/会议,对于仲裁员提升对仲裁庭审活动的把控指挥、提升对重大争议的理解、开阔仲裁员的视野,将非常有帮助,这些经验是无法通过发表文章等理论研究获得的。

经过上述业务专业、仲裁专业、法律专业和语言表达的准备后,就足以达标了吗?这是一个比较难判断的问题。有时,高层次的仲裁机构还会提出要求代表深入理论研究的博士学历以及国际视野的高标准海外留学学历要求。

总之,没有完美的准备和完美的达标,必须不断积累经验,不断学习和成长,才有可能在顶级仲裁机构获得应有的专业认可。

 二、心态与视野的准备——基于“公正断案”的需要

仲裁员成长,基于公正断案的需求,心态与视野的准备也非常重要,要与各种误解说“不”。

(一)误解一:成为仲裁员,能利于律师业务的拓展?

我认为,出发点不应带有太多杂念。不应该期望通过成为仲裁员而达到别的目的。有的律师期望通过成为仲裁员,而使律师业务拓展更顺利。在这里,我要坦率说,如果在顶级机构作为合格仲裁员,往往已无需担心业务收入,前述话题没有存在的基础。所以成为仲裁员的出发点,需要的是对仲裁事业的热爱,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以及对相关专业领域业务的追求,这样的心态才有可能利于仲裁水准的提高,利于个人修为的提升。反之,如果将仲裁员身份作为拓展律师业务的手段,其言行难免与仲裁员身份相悖,有时反而伤害到律师业务。所以,不端正出发点会使得仲裁员事务和律师业务都受到伤害。

(二)误解二:仲裁员报酬很高

成为仲裁员更多需要的是对专业的追求和对仲裁事业的热爱,以及与仲裁行业专业人士的交流。我认为,仲裁员更多的是具有贡献性和奉献型的工作。

(三)误解三:边席仲裁员的角色和作用

常常有一种说法:“如果‘我’被某一方当事人选定为仲裁员,‘我’就需要更关注于选定‘我’的这一方当事人在案件当中的诉求。”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在仲裁庭裁案的过程中,更重要的是关心案件本身的处理是否公平公正。如果案件本身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处理,这实际上便是对指定“我”成为仲裁员的这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好的保护。

 三、承受与担当的准备——基于处理争议的艰巨性

处理争议时常具有相当大的艰巨性,例如建筑工程类案件有海量证据和大量复杂争议。这种证据的复杂程度会给仲裁员带来体力、耐力和心理上的考验,容易产生出排斥和畏难心理,如果产生这种心理,就说明还没有做好准备。

 四、结语:珍惜仲裁的艺术与魅力,耕耘仲裁的园地与“疆土”

最后我想跟大家说,仲裁本身一定有它的艺术魅力,如果不是基于对仲裁的热爱,那可能是一个很辛苦、且效果不佳的事情。如果热爱仲裁,能通过解决案件当事人悬而未决的争议,从而产生获得感,以及被仲裁专业性所散发出的魅力吸引而成为仲裁员,且为此长期做准备,那是可以持续的事情。同时,在成为仲裁员后,也有很多未知的领域值得深入学习和提高,这也应成为我们这些中国当下年轻仲裁员大力追寻的目标。


第二部分、国际商事仲裁人才的培养(陈力教授)


 一、国际商事仲裁人才的培养目标

基于服务国家和社会的战略需要,我在这里提到五个国际商事仲裁人才的培养目标。

目标一,服务国家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

目标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一带一路”建设过程当中有大量的争议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

目标三,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上海是中国改革开放前沿,复旦大学位于上海,为地方建设作出贡献责无旁贷。

目标四,服务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战略。仲裁领域的许多创新和改革都是从上海自贸区开始的。从2014年自贸区开始有境外仲裁机构入住并设立代表处,到临港新片区总体战略吸引境外仲裁机构设立业务机构,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跨越。

目标五,培养高端涉外法律人才。这几年国家十分重视培养高端涉外法律人才,特别是受中美贸易战和新冠疫情的影响,外部环境面临巨大变化。国际法人才既要作为政府律师为国家服务,也要解决跨境私人间的争议,这两方面的人才都是急需的。

 二、对仲裁员的资质要求

很少有国家的国内仲裁法(包括《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会对仲裁员的资质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中国是少有的例外。中国的《仲裁法》以机构仲裁为核心和导向,所以对于仲裁员的要求也比较高。

(一)公道正派

首先就是对于仲裁员人品和人格的要求是:公道正派。无论是什么样的专业背景,仲裁员的挑选首先要从公道正派的人中选择。

(二)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成为仲裁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这些条件都是对资历和经历的要求。从事实务工作至少要有8年的工作经历。如果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至少要有高级职称,必须是副教授以上才有资格去申请成为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另外,因为争议解决领域涉及到不同领域问题,也非常需要一些非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才,所以第5个要求“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就指涉及建筑工程、金融等领域的仲裁员。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仲裁员资质的要求非常具体也非常高。

除此之外,我国《仲裁法》也同其他国家一样对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作出要求。机构仲裁中,如果当事人怀疑仲裁员的公正和独立,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员回避。如果仲裁员违反了独立和公正义务,那么他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很有可能会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因此,实际上各国的法律均对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作出了要求(如《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我国《仲裁法》)。在制度设计上规定仲裁员在接受具体案件时应有披露的义务。

(三)《华盛顿公约》对仲裁员资质提出的要求

投资仲裁在近几年也是非常热门的领域,1965年《华盛顿公约》对仲裁员资质提出了要求,第14条第一款提出:

首先,被指定为仲裁员的人应具有“high moral character”,相当于上文提到的公道正派,有较高的道德水准。

其次,被指定为仲裁员的人应具有“competence in the field of law, commerce, industry or finance”。它指的是仲裁员的专业性。仲裁员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哪怕是非法律专业的仲裁员也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且在仲裁员擅长的特定领域,他必须有能力、有专业水平。

此外,仲裁员还应让当事人信赖,并能够独立做出判断。仲裁机构是为仲裁庭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各国的仲裁法都将权力赋予仲裁庭或仲裁员,仲裁庭、仲裁员的权力非常大,因此无论是以合议方式、少数服从多数方式、还是首席仲裁员作出决定的方式,仲裁员都要具备独立作出判断的能力 ,即“independent judgment”。有些国家的仲裁庭有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利,仲裁员要具备做出其他“decision”的能力。

由此来看,《华盛顿公约》对于仲裁员资质的要求也比较高。

 三、国际商事仲裁人才的培养举措

怎么样成为一个合格的仲裁员呢?我觉得仲裁人才的培养需要从大学开始。复旦大学近几年已经开始在仲裁人才培养方面有所侧重了。复旦大学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把培养精法律、懂经济、通外语的人才作为目标,因此,复旦大学在培养人才方面(包括涉外争议解决的人才),有教学和研究方面的一系列举措。

首先,复旦大学在本科生课程中开设的国际法类课程,大部分是用全英文讲授的,这一点对于培养未来国际商事仲裁人才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仲裁员不一定仅在中国境内仲裁机构审理案件,也有可能在境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审理案件,因此仲裁员必须熟练使用英语,且非常熟悉法律专业术语。

此外,复旦大学的学生除了接受老师关于书本上的理论教学之外,也应有些实践经验。因此,复旦大学积极与相关单位的实务部门合作。例如,复旦大学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合作设立联合奖学金,每一年为复旦大学的学生提供热难点案例,让学生作案例分析。复旦大学还有过征文活动,如复旦-SHIAC奖学金曾将“仲裁法司法解释”出台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某一焦点问题作为选题,围绕选题向学生征文并评奖,这是对学生的很好训练。

另外,各个大学和高校非常重视模拟仲裁庭的训练,会让学生参加国际著名赛事,复旦大学也不例外。

复旦大学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强调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教学。复旦大学的本科生要学习三门“专英”课程,课程为全英文讲授英美法。这一点使得复旦大学培养的学生在专业英语方面能力很强,工作后能够使用英文开展相关的法律实务工作。

近年来复旦大学还和北京仲裁委员会等机构联合举办英美法和仲裁法的实务课程,同新加坡管理大学建立教师交换项目,邀请新加坡管理大学的教师到复旦大学给学生开设英美法课程。

研究生方面的人才培养,基本上是围绕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选题进行的。近几年我带的学生大多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围绕前沿热点问题进行选题。

并且,我在研究生的教学过程当中,采取了“诊所式教学”模式。我将近几年自己的仲裁实务经验搬到课堂,与学生讨论,这也是一种非常好的仲裁人才培养模式。

 四、展望与分享

(一)展望

1、培养精法律、通外语、懂经济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复旦大学非常注重国际交流,经常举办包括常设论坛在内的国际学术会议,如“复旦-康斯坦茨论坛”就是复旦大学和德国康斯坦茨大学共同设立的学生论坛,其中不乏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议题,通过这样的方式,学生也能够了解其他国家的仲裁立法和实践情况。

复旦大学也有许多海外交流,设立了法律硕士国际班项目,这个项目在国内是开创性的,现在已有十几家海外合作伙伴,首届学生已顺利派出并完成学业。复旦大学的海外合作院校包括新加坡国立大学、华盛顿大学、法兰克福大学等,学生能够有机会到海外系统学习其它法系的法律制度。另外,复旦大学还有全英文“LLM in Chinese Business Law”项目,吸引海外留学生到复旦大学攻读硕士学位。通过这些项目,复旦大学培养了一批专业强,外语好的涉外法律人才,能够使用外语审理案件、制作裁决书,对于培养国际商事仲裁人才来讲是非常重要的。

2、培养厚基础、宽口径、能实践的法律人才

复旦大学有很多留学生申请到中国仲裁机构实习,我已推荐两位至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实习,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另外,复旦大学还推荐优秀学生到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实习,例如有学生去到WTO的上诉机构实习。我们也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达成官方的合作协议,它接收我们的学生到SAIC实习,同时SAIC也会组织实务专家给复旦大学的学生授课。

3、法学师资的国际化

此外复旦大学也正在准备编撰并出版全英文的、有关中国商法的教材,引进海外优质师资,通过这样的途径培养年轻一代的、有志于从事跨国争议解决的人才,不一定是国际商事仲裁,还包括国际民事诉讼方向的人才。

(二)分享

1、作为仲裁员的经验分享

1.1程序把控有序

我教学科研的时间很长,但在刚成为仲裁员时,我也非常缺乏实务经验。虽然我有律师证,但因教学科研任务繁重,律师实务经验偏少,担任仲裁员给我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提升实务经验的机会。在刚刚成为仲裁员时,不可能马上担任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独挡一面。所以大多数仲裁员的职业生涯都是从边裁开始的,这也就需要在做边裁的同时向首席仲裁员学习如何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把控,首席仲裁员一般有多年仲裁实务经验,在向首席仲裁员学习的过程中也要做一些笔记并进行整理。做边裁一段时间后,案件积累到一定程度,便熟悉程序了,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接受独任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的指定和任命,我的成长就是这样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觉得这个过程对仲裁员成长是非常的重要的。

1.2英文运用娴熟

作为国际商事仲裁员审理的是涉外案件,尽管在中国的仲裁机构有大量涉外案件的审理,但实际上使用中文作为工作语言的案件居多。合同文本可能是英文的,但庭审和裁决书大多是中文的。在实务工作中我也遇到过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两个用英文审案的案子,第一个案子双方当事人是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他们的合同文本都是英文的,在仲裁条款当中也约定用英文审理案件、制作裁决书。全程用英文进行了庭审和裁决,所以我认为,处理涉外案件需要良好的英文运用能力。

1.3 裁决说理充分

裁决说理一定要充分,我觉得裁决的说理不能只停于表面。裁决是否应附具理由,英美法和大陆法过去在还有过分歧。成文法国家要求必须附具理由,否则可以成为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英美法过去没有那么重视。但现在无论英美法还是大陆法,都强调裁决书必须附具理由,而且这个理由必须要论证充分,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1.4 调解时机捕捉

中国在个案当中会采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庭审模式,我个人作为仲裁员,也特别推崇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既不伤和气,又能够把争议解决,也不用写裁决书,十分省时。在我作为独任仲裁员的多起案件当中,绝大部分案件,调解成功率非常高,除非是缺席情况无法调解。这时要把握时机,观察当事人争议是否有调解的可能,这里面有很多调解的技巧,需要积累案件经验来摸索门道。

2、在ICC国际仲裁院及SIAC仲裁案中担任专家证人的经验分享

此外,我在ICC和SIAC担任过专家证人,使得我有机会了解境外著名仲裁机构的庭审模式。

2.1专长领域

2.1.1法律适用(ICC)

我参与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同时适用 a国法和中国法,仲裁庭希望我能按照中国法对准据法的确定提供意见。但中国法律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并未涉及重叠选择法律的效力问题,这就必须用法理解释。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大学老师或长期从事理论研究的学者就占据一定的优势了。我在该案中的意见是: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应按照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来确定案件的准据法,我建议适用a国的法律,而不是中国的法律。最后我的专家意见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1.2管辖权异议(SIAC)

我参与的另一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指定我为专家证人,涉及仲裁管辖权异议,作为专家客观中立,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提供意见。在这个案件中我遇到了大量在平时教学中没有遇到过的问题。例如:中国对于涉外案件采用“三要素”标准,但“三要素”标准的适用对象究竟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还是特定的争议呢?这一问题没有现成的答案,必须要通过对相关规定和案件的系统梳理,结合法理作出学理解释。

2.2英文运用

在中国审理涉外案件,或在国际仲裁机构审理国际案件,英语的能力十分重要。因为专家意见需要用英文写,而且表达要准确。

2.3延展领域

此外,在提供专家意见时,偶尔会有超出自身专业范围的问题。例如法律的时效问题、法律的渊源问题等,所以,知识面要不断拓展,要不停学习。作为学者或教师,我的理论基础相对有优势,但缺少实务经验,成为仲裁员后我积累了很多实务经验,这对我的教学和科研有重要的反哺作用,教学研究和实务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第三部分、从仲裁机构的视角谈谈仲裁员的成长(赵健博士)


 一、仲裁员在仲裁机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Arbitration is only as good as the arbitrators.”这是仲裁业内的经典名言。孟子曾说:“所谓故国者,非谓有乔木之谓也,有世臣之谓也。”清华大学校长梅贻琦仿照孟子说:“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今天我也想仿照他们说:“仲裁机构者,非谓有仲裁大楼之谓也,有仲裁大师之谓也。”

因为仲裁员的选定是仲裁中至为关键、最具有决定性的一步,所以仲裁机构都高度重视仲裁员队伍的建设。以我工作的贸仲为例,这些年制定了许多关于仲裁员的制度规章,这些规章覆盖了仲裁员的选聘、培训、具体案件中的选定指定、考核、激励、调整。仲裁员换届时,考核合格的仲裁员可续聘,考核不合格的将调整出仲裁员名册。贸仲有专门机构负责这方面工作,即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也有监督协调处来协助资格审查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这些年随着实践的发展,仲裁员队伍也在不断壮大。现在我国大约有6万仲裁员,目前,贸仲共有仲裁员1440名,来自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2018年贸仲还颁布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共79名仲裁员,其中外籍仲裁员58名,来自35个国家和地区,专门处理个人投资者与国家或政府间的投资争议。

 二、如何成为一名仲裁员

如何才能成为一名仲裁员?既有法定条件,也有机构规定条件,还有我个人想跟大家分享一些成为仲裁员的核心条件。

(一)法定条件

关于法定条件,即“公道正派”和“三八两高”,前面两位嘉宾已经介绍过,这里就不过多描述了。

(二)机构规定条件

仲裁机构选聘仲裁员时,会提出比仲裁法规定更高的要求。例如《贸仲委关于2020年仲裁员换届工作的公告》中规定的仲裁员申请条件有: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2.拥护贸仲委章程,自愿遵守贸仲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等有关规定;

3.诚实守信、明察善断,勤勉审慎、注重效率、善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具有丰富的处理实务问题经验,在所在行业或者领域具有较高的声望;

5.掌握一门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少数知名专业人士可适当放宽;

6.能够保证仲裁办案时间;

7.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行业纪律处分;

8.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截止2020年5月1日)。

(三)核心条件

如何成为一名仲裁员,我个人认为核心条件有如下几条。

第一,要公道正派,这是最重要的,因为仲裁员的人品是仲裁公正的最后保障。公道正派主要指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的解释,公道正派在仲裁工作中主要指能够根据事实、依法仲裁、不偏不倚。

第二,要热爱仲裁。如果一个律师为了谋求更多律师业务才去做仲裁员,这个出发点是不对的,这样的出发点也会使他做不好仲裁员。成为仲裁员更多的应把仲裁作为事业去努力,热爱仲裁才愿意为此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第三,要有仲裁思维,包括法律思维、逻辑思维、商事思维。仲裁本身以解决纠纷为目的,仲裁员在审理裁判案件过程中首先要具备法律思维能力。要强调逻辑思维,善于运用司法三段论判断。要有商事思维能力,仲裁员是法律工作者,但也要在法言商,将法和商融合。

第四,要有工匠精神。申请成为仲裁员,应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尽可能把工作做到极致。例如,仲裁机构在选聘仲裁员时,实际上希望选出行业中有重要影响的人士,或资历稍浅但有发展前途的青年才俊,或是将来能形成巨浪的“后浪”。另外,本职工作状况也会影响到仲裁员办案。例如,贸仲委有一位仲裁员是保险行业的专家,他在审理保险案件时调解率很高,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他在保险行业工作年限长,具有较高的声望,当事人对他十分信任;二是在调解过程中,他能敏锐观察到双方当事人的强弱。当一方当事人误以为自己的地位强时,他善于从专业的角度观察到该当事人的弱点,帮助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所处的地位,从而有效促成和解。

 三、如何成为一名优秀仲裁员

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仲裁员,我认为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独立公正;第二,勤勉高效;第三,专业精进;第四,明察善断;第五,善于合作;第六,妙手著文。

(一)独立公正

独立是公正的保证。所谓独立,就是无关联、无干系、不受干预、不受影响、不依靠依赖他人、了无挂碍、自主决定。我觉得至少要做到4个方面的独立。

首先,仲裁员要独立于案件。仲裁员在接受指派时,事先未参与案件,与争议没有牵连。

其次,仲裁员要独立于当事人。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要保持足够远的距离,仲裁员是完全中立的,仲裁员对两方当事人要表现出同等的关注和礼貌。从几何学的角度来看,仲裁员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理想状态应该像等腰三角形。

然后,仲裁员之间要相互独立。合议制仲裁庭中,三位仲裁员应该是等边三角形的关系。曾经有一个案件,申请人选择某位大学教授做仲裁员,被申请人选择了同大学同学院的另一位教授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推选的第三名仲裁员仍然是这所大学的教授。假如第三名仲裁员不是同所大学的教授,那么就会出现其中两位仲裁员之间关系过近的情况,这就不是一个等边三角形的关系了。

最后,仲裁员要对外独立。仲裁员不应受任何外界干预,只依据仲裁过程中所查明的事实和所应适用的法律来审理裁判。

公正则是一种内心的主观的状态,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

实际中也有很多缺乏独立公正的情形,根据Gary Born先生的总结,主要有:例如:仲裁员断自己的案子;与案件有金钱利益;与当事人有雇佣关系;与当事人有家庭亲属关系;与当事人存在商业合作关系;仲裁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当接触;短期内曾被当事人多次指定;曾在相关或不相关案件中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指定仲裁员;仲裁员对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曾发表过观点(主要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现在观点有改变)。

仲裁员的独立公正通过制度来保障,例如,仲裁员的披露与回避制度。刑法修正案中的枉法仲裁罪,监察法中也已把仲裁员列为监察对象,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二)勤勉高效

勤勉高效是仲裁员应负的义务。仲裁员要勤勉尽职,保证开庭时间,守时准时开庭,开庭之前要认真研究案情,高效推进程序,开庭后及时合议,及时制作仲裁裁决书,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做出快速反应。

(三)专业精进

仲裁是一门艺术,做仲裁员一定要不断钻研,要不断前行,向实践学习、向仲裁员学习、向老仲裁员学习。

(四)明察善断

作为仲裁员要明察善断。仲裁员作为裁判者,判断力是第一能力,没有判断力是无法成为仲裁员的。

(五)善于合作

仲裁员从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即使是独任仲裁员,实际上和当事人之间也存在合作关系。如何取得当事人理解配合,如何高效推进程序,都是合作的形式。另外,仲裁员和仲裁机构是在同一个战壕里战斗的,仲裁员和机构之间要加强合作。

(六)妙手著文

作为仲裁员,写好裁决书是仲裁员的看家本领。裁决书是仲裁所有过程的结晶,裁决书是仲裁员能力的突出体现。想要写好裁决书,需要长时间的练习。

(七)掌握好重点环节

1、利益冲突检索

成为一名优秀仲裁员,需要特别注意利益冲突的检索。我建议每位仲裁员在办案时准备办案记录本,记下当事人、代理人、谁选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构成等信息,这样利于在接受新案件指定时快速明确利益冲突。即便一些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利益冲突检索系统,我也建议仲裁员自己准备记录本记录。

2、程序推进

仲裁员要积极推进程序,通过召开程序管理会议、问题单等适当的方式积极推进程序,而不是简单坐等开庭。

3、开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前要做好准备,认真阅卷,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应制订审理提纲,开庭前充分合议,开庭时组织引导当事人围绕焦点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提高庭审质效,力争一次庭审解决问题,保证当事人同等对待,合理陈述案情;开庭后应及时合议,初步确定裁决意见。

4、裁决制作

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根据合议意见及时起草裁决书草稿,其他仲裁员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不应将制作仲裁裁决书的职责委托他人,正确对待仲裁机构反馈的核阅意见,确保裁决公正公平和可执行性。

5、办好第一案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作为仲裁员,特别是新仲裁员,要办好第一案,走好第一步,给职业生涯一个很好的开端。

 四、结语

在仲裁中,当事人是出卷人和评卷人,仲裁员是答卷人,大家要努力成为当事人点赞的仲裁员。当事人的口碑就是仲裁员的丰碑和奖杯!


第四部分、问答环节

 【问题一】

陈建博士问:

叶律师提出成为仲裁员需要三个方面的重要准备,分别是专业准备、心态视野准备、承受担当准备。这三项中,哪一项最难?如何将仲裁升华成一门艺术?

叶万和律师答:

我认为心态视野准备最难。专业准备是有一定止境的,以建设工程为例,考过建造师后还可以考造价师、测量师,结合实践可以达到业内高水平。心态视野的准备,如公道正派,则是一生的追求。所谓艺术,是超脱于日常利益的,是永无止境的,这是最难的。因为仲裁员是人,有贪爱、嫉妒、纷争的性情。在仲裁事业中扬善弃恶,是优秀仲裁员长期追求。

 【问题二】

陈建博士问: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国际班项目,是否有招生简章?是否有对在职人员开放?

陈力教授答:

目前复旦法学院有9个不同类型的硕士项目,我所在的是国际法专业,每年招生14至18位。方向分为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如果学生选择国际私法,多数会分在我的名下。

法律硕士中有两年制的法本法硕,有三年制的非法本法硕。从2018年开始,复旦大学在法本法硕和非法本法硕之外开设了独立国际班。首届学生是从我这开始招生、培养、送出的,目前已与十几个海外合作伙伴签署协议,第一届国际班招收了34位学生,全部派出到华盛顿圣路易斯大学、威廉玛丽大学、法兰克福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等学校。国际班学生在三年或两年半内有望拿到复旦大学和海外合作院校的双硕士学位。此外复旦大学还有“LLM in Chinese Law”的全英文项目,招收外籍留学生到中国学习两年中国商法。但是复旦大学没有针对在职人员的项目,全部是全日制的。

 【问题三】

陈建博士问:

基于我国机构仲裁的特色及仲裁秘书的职能,如何更好发挥秘书的角色,以“第四位仲裁员”的身份辅助仲裁庭高效解决争议?同时,如何避免秘书利用职务干预仲裁庭的独立性?

赵健博士答:

中国的仲裁是机构管理下的仲裁,我认为在仲裁程序中,仲裁秘书的地位是明确的,它是一个辅助的职位,在仲裁庭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无论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仲裁程序的进行都由仲裁庭来掌控的。把仲裁比作一艘巨轮在大海远航,能否经过惊涛骇浪、能否越过激流险滩,达到胜利的彼岸,关键在船长。仲裁庭与仲裁员就是船长!但是在实践中,认为实体裁判依靠仲裁员,程序推进依靠仲裁秘书,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仲裁员要既要对程序负责,又要对实体负责。没有仲裁员的推动,许多程序是无法进行的。例如,开庭的时间、在何种状态下安排开庭,秘书无法擅自决定。还有一些程序的安排,例如鉴定,是否需要鉴定、鉴定的范围、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的标准、技术路线、在鉴定的过程中如何与鉴定机构交流、发布指令,这些也是由仲裁庭决定的。因此,仲裁员要及时向秘书下达各种指令。另外,秘书虽然处于辅助地位,但是对于秘书提出的一些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仲裁员也要考虑和考量,并不是说秘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一定是对的,仲裁庭一定要接纳,而是说仲裁员一定要认真考虑。毕竟仲裁秘书经过几年经验的积累,可能已经办过几百个案子,积累了专业的经验,特别在一些程序问题上,例如,管辖权处理,主体资格处理,秘书如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可能往往就是被仲裁员忽略的地方,对仲裁员作出正确处理很有帮助。

仲裁员与秘书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仲裁员和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在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之间,有很多环节需要仲裁员和机构打交道。例如,裁决书草稿作出后的核阅。对于核阅制度,国内与国际上的看法也不一致,国际上早期采用核阅制度的机构很少,只有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上有很多批判,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员,认为核阅制度是对仲裁员的干预。但现在来看,随着时间的发展,仲裁庭采取核阅制度的国家越来越多。前段时间我看到一个材料,其中提到现在实行核阅制度的仲裁机构有国际体育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亚洲国际仲裁中心等,这都是传统的英美法系仲裁机构。乌克兰工商会仲裁院、墨西哥仲裁中心、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院、卢旺达基加利国际仲裁中心也都在仲裁规则中明确确立了核阅制度。并且一些学者研究表明,有些机构不在规则中公开规定核阅制度,但在实践中有这样那样核阅存在,比如美国的ICDR、维也纳的VIAC、伦敦的LCIA、德国仲裁协会(DIS)、大韩商事仲裁院(KCAB)等。贸仲也在仲裁规则中引入了核阅制度。核阅意见本身是一种意见建议,供仲裁庭仲裁员参考,但在实践中有人认为这是对仲裁员的干预,我觉得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仲裁员独立裁决与仲裁机构管理和仲裁裁决核阅并不矛盾,中办国办意见明确要求仲裁机构建立完善裁决核阅制度。我想讲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将裁决书看得最仔细的往往是当事人特别是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如果能在仲裁裁决签发之前,通过核阅制度从形式和实体上对裁决书进行检查并提出问题,对仲裁员提高裁判质量是有帮助的。当然,核阅人提的意见未必都正确,对于不正确不合适的意见,仲裁员可以拒绝接受。

为避免秘书不当干预仲裁,贸仲等仲裁机构都建立了明确的制度,加强对秘书的管理,一旦秘书违规干预,严肃问责。

总结仲裁员和仲裁秘书的关系,我想,一方面仲裁秘书要尊重仲裁员,在仲裁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仲裁庭根据案件进程,及时向秘书发布各种指令;另一方面,对仲裁秘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仲裁员要认真的考虑。这样,通过仲裁员、仲裁机构和仲裁秘书之间的配合,维护仲裁的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四】

陈建博士问:

如何才能成功申请成为贸仲仲裁员?每次公告一出来培训名额就已经满了。

赵健博士答:

我也注意到了这个情况。感谢大家对贸仲的关注和支持!因为现在申请量大,贸仲需要分期安排。为了取得更好的培训效果,贸仲改变以往的大班授课,转为小班教学,还要穿插考核和模拟庭审,每次培训量有限。如果大家希望申请成为贸仲仲裁员,请关注贸仲官网发布的信息,并与贸仲相关部门保持联系。



本次座谈会在两个小时的精彩讨论后拉下帷幕。陈建副秘书长对本次活动的支持单位表示感谢,并热情邀请与会同仁对“仲裁大家谈”系列研讨会建言献策。观众表示收获颇丰,意犹未尽。敬请期待后续仲裁大家谈系列,相信大家在那里会有新的收获。



本文声明:本文章仅为分享交流目的,不代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和知仲仲裁研究中心(知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等相关的解读。




记录: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  李欣宇
编辑: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  孙丽云
          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  黄华
核校: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  傅灼
审定:叶万和、陈力、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