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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综述】多侧面解读孙杨案——国际仲裁大咖观点分享|仲裁大家谈I

时间:2020-03-08 17:20  来源:  责任编辑: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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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6日晚,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知仲仲裁研究中心主办的首期“仲裁大家谈”公益讲座,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成功举办。凭借着发言嘉宾的硬核内容,本次讲座获得参与的法律同仁的一致好评。对近期热议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孙杨及国际泳联(FINA)案(以下简称“孙杨案”),国际仲裁领域大咖与体育仲裁领域专家范铭超博士、吴炜律师与白显月律师从学术性、专业性、客观性、逻辑性出发,对案件所涉及的实质法律问题、程序问题以及仲裁裁决背后的考量提出了各自的真知灼见。


来自全国各地的仲裁机构人员、高校师生、律师、企业法务等业内同仁近五百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专家们由浅入深,从孙杨个案延展讨论到国际仲裁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可谓一场顶级大咖的思维碰撞与国际仲裁的知识盛宴。


这是“仲裁大家谈”系列专业研讨活动的良好开局。


特别鸣谢本次座谈会的机构支持单位(排名不分先后):广州仲裁委、武汉仲裁委、青岛仲裁委、哈尔滨仲裁委、石家庄仲裁委、海南国际仲裁院、张家口仲裁委、赤峰仲裁委、宜宾仲裁委、庆阳仲裁委、中卫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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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嘉宾讲解的内容,综述如下。其中,问答环节中的问题,是主持人陈建博士从听众线上提出的一大批问题中提炼出来的。


第一部分、国际体育仲裁到底涉及哪些机构?各有什么职责?相互关系是什么?——吴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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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仲裁当事人的简单介绍

(1)国际泳联(FINA)从其性质上来说,属于国际单项联合会。这一类组织受其章程与规定的制约,存在一定的等级差别,从上至下可以分为“洲级”与“国家级”。国际泳联(FINA)属于“洲级”,也被称为“国际级”。

(2)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是世界范围内最为著名的反兴奋剂机构。其反兴奋剂条例被众多国家级反兴奋剂机构所借鉴。

(3)体育仲裁存在普通程序与上诉程序。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在本案所采用的公开听证程序具有其特殊性。在过往判例的影响下,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修改了仲裁规则中关于听证的规定,允许经运动员提出请求后开庭公开进行,特殊情形除外。

(4)仅就本案而言,中国专家是有可能被指定为仲裁员的。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在一定程度上参考国际律协(IBA)的“仲裁员的利益冲突规则”,因此,仲裁员的国籍本身并不直接导致仲裁员与案件发生利益冲突。

 

二、关于案件部分问题

(1)上诉期限:

在本案中,上诉期限与国内所熟知的期限概念并不一致。裁决书中多次出现的“21日”是存在级别与顺序的。本案于1月7日作出裁决。对于该裁决,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上诉期限为自次日起21日;而国际泳联(FINA)的上诉期限则为前一上诉期满后起算的又一个21日;最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最晚可以在国际泳联(FINA)上诉期满后的下一个21日内提起上诉,即2019年3月11日前。

(2)救济机会:

①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将在明年实施新版反兴奋剂条例。运动员在该新规生效之后,将有机会向国际泳联(FINA)申请减轻处罚,但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则与程序进行。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程序属于依申请启动而不是自动适用的程序。届时也将对运动员提出的证据等多方面因素予以严格考量。各方面的约束使得该救济机会的实现几率大大下降。

②申请撤裁:根据瑞士联邦相关法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主要包括仲裁庭组庭不当、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超裁漏裁、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等程序层面问题,以及违反公共秩序等。在本案中,因仲裁员已经受到过“挑战”,因此“仲裁庭组庭不当”可能已经并不适用。本案的管辖权也是各方所认可的,难以引为撤裁事由。其他事由同样存在很大难度。

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本案申请撤裁只能交由瑞士执业律师来完成。对体育法较为了解的著名律师,很多很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而无法聘用。故可以尝试聘用虽然不大量从事体育法业务、但对于撤裁程序具有丰富经验与声誉的律师。

(3)上诉过程中能否暂停处罚的执行、参加国际比赛,可能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①未来本案是否存在胜诉的可能;

②不满足当事人暂停处罚的申请,是否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③是否符合各方利益平衡考量。

④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中暂停处罚申请成功案例有其特殊性:

- 第一,相关运动员属于首次违规;

- 第二,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均未表达反对意见;

- 第三,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方面认为该运动员主观恶意较低(兴奋剂属于误服);

- 第四,如果不暂停处罚,相关运动员将不可挽回地错过其人生最后一届世界杯,而这种遗憾得到了多国运动员的同情,从而引发了多国运动员的共同声援。

上述多重因素才共同造就了该成功案例。

 

三、提问环节

(1)陈建老师:从仲裁员与仲裁院角度,需要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那么从律师的角度和仲裁员的角度,对证人应该怎么准备?

吴炜律师:首先,证人所使用的语言多且杂。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需要从所获信息的整体来判断证人是否存在撒谎的嫌疑,并在对这一点形成基本判断后,再决定是否采纳其证言。从律师角度,一些所谓的应诉技巧,如果运用得当会有很好的效果,但过度运用将影响仲裁员对证人证言效力的判断,因此应当谨慎使用。

(2)陈建老师:在双方当事人应对能力明显不对等不平衡的情况下,仲裁员如何保障程序正义和公平裁决?

吴炜律师:大多运动员并不善于表达,仲裁员需要在庭审过程中保持微妙的平衡,保证裁判的公平性。也就是说在整体程序中的平衡,仲裁庭必须充分给予当事双方程序保障。

(3)陈建老师:为什么国际泳联裁判组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存在一定的差异? 

吴炜律师:这与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历史沿革密不可分。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成长过程使其自身地位超脱于各个单项联合会之上,其必须具备相当程度的独立性,因而其对问题的解读与判断更具有普遍意义;而国际泳联FINA作为一个单项联合会,其考虑问题、作出决定不可避免地从其自身角度出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审理案件的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同样导致了上述差异的产生。若有特例,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也将会根据具体情形作出相应解释。


第二部分、作为法律顾问,应该如何帮助当事人做出“万全”准备?——白显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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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应如何启动仲裁程序?如何进行仲裁?

(1)CAS成立于1984年,隶属于国际奥委会旗下。当时的国际体育争端越来越复杂,且具有跨国性。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已经无法解决许多体育领域独有的问题和挑战,因而产生了强大的需求,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独立于世界各国国内法而专门针对解决国际体育争端而设计的体育法律制度和体系。从1984年到现在30多年,累计受理了案件数千件,建立了自己的案例体系。仲裁程序主要分为两类,即普通程序和上诉程序。普通程序主要适用于商事纠纷,例如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俱乐部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上诉程序主要适用于含有纪律惩戒方面的纠纷,如孙杨案。

(2)CAS根据其《体育仲裁规则》,明确其仲裁地在瑞士洛桑。虽然其在全球有多个办公室,开庭地点也可以不是在洛桑,可以在其他地方。比如,在刚刚发言的吴大律师的努力下,目前CAS已经在上海建立了听证中心。近年也有几个案件在上海开庭,为我们实务工作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是无论开庭地在哪里,其仲裁地都是在瑞士,这就意味着程序性的准据法需为瑞士法。程序进行过程中某些程序性法律问题,包括未来对于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还有一些临时性措施,都需要瑞士法院来配合,撤裁也是由瑞士法院管辖。开庭官方语言为法语或者英语,如果开庭不是这两种语言,是需要翻译的。

(3)CAS的《体育仲裁规则》很清晰完整地规定了体育仲裁相关的程序性问题。如果是普通案件,和普通商事仲裁是类似的。上诉程序当中,提交材料的程序也很独特。体育仲裁的一大特点,就是对时效性和效率的要求很高,正如刚刚吴律师提到的21天的问题。上诉案件的时效从收到处罚类决定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1天。这个期限是很严格的。历史上,CAS案件错过这个时间而被驳回的不在少数。在实践中,如有合理、客观、真实的理由,仍然是可申请延期的。

(4)CAS的案件因为时间要求很短,短短几天。收到相关处罚决定然后,马上准备材料开始CAS仲裁程序确实是挑战。另外启动CAS的程序,比如上诉类尤其对于运动员的处罚案件,应诉需要的资料是较多的。首先需要在21天内提交一个起诉状,可以是相对简单的,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事实理由、诉求等等。之后的十天时间内需要充分准备所有与仲裁相关的材料,包括实体和程序的,如书面证据、证人证词、任命仲裁员等详细的资料都需要涵盖在内。第二个需要提交的资料是更为详细的资料,理论上是10天。往往若存在客观的可以说服仲裁庭的情况,仲裁庭是允许其进行延期的,但原则上延期不能超过两次。如在仲裁庭组成前,CAS允许当事人提交电子版证据,且提交时间是在提交人所在地晚十二点前,材料应交至CAS的办公室。当延期时间在五日之内的,秘书长是可以审批的。若时间更长的,则需要CAS仲裁院的DIVISION PRESIDENT进行批准。对于更为详细的作为附件的资料可以采取电子版的形式进行提交,纸质版的文件则需要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提交。因时间较为短暂,故应按照所在地凌晨12点前的时间进行提交,且做为附件的电子证据提交即可,不必一定要以原件形式提交。主体文件最晚需要在提交期限截止前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寄至CAS OFFICE。同时,如出现未按CAS规定的时间缴纳费用情形的,也会被视为撤诉。

(5)关于时间期限问题,还需要当事人注意的是,所有的时间期限都是从CAS收到文件的时间开始起算的。另外,如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是可以进行延期的,延期至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除此之外,若当事人为运动员时,机构为被上诉人时,对其而言也有严格的时间期限,被上诉人在收到相关文件后20日内应当及时回应,但如有客观情况也是可以申请延期。

(6)从运动员的角色而言,代理人需要与当事人进行充分地沟通。了解案件事实,对于文件的准备是需要格外注意的,需要通过沟通先了解案件的事实,并确定相关的准据法,并结合当事人的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因为关于反兴奋剂方面的法律规定其实是很详细的,惩罚措施也是很严厉的。所以,这就意味着,作为被处罚一方当事人的律师的工作量极大。除了上述我们讲到的情况,CAS需要与相关人员进行情况的了解,从更多的方面进行校验。在证人证词方面,其只需要描述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不用写的过长过细,否则就超出了证人作证的功能及范围,既浪费时间,又不能够突出重点。

其中,关于违禁物的案件举证是很困难的,作为被处罚对象,如果想得到从轻处罚甚至是免于处罚,则需要说明违禁物的来源等信息。此时,其实需要引入相关专家帮助当事人出具说明意见。因为从违禁物方面而言,很多专业性信息运动员、律师、仲裁员可能都是外行,科学正确地理解这些问题是存在较大难度的,此时需要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辅助。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代理律师需要和当事人沟通选择正确的策略,例如关于举证问题。当事人第一反应的抗辩往往是对违禁物的不承认,但更需要的是说服CAS,仅仅完全的不承认故意服用,从司法程序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有的时候完全期望免于处罚可能也是不现实的。代理律师可以从专家的建议中选择那些有价值的证词帮助当事人。且代理律师应当让可能出庭的证人做好充分的准备,但不是刻意的辅导,不可以训练和编造、改造事实或证词。

关于开庭方面,有几点想要和大家进行一些分享。首先,对于孙杨案件而言,公开审理当然有一定的好处,从公众角度而言,大众是可以对此案件进行一定程度了解,但是运动员是否需要行使此权利还是需要慎重。其次,从开庭准备角度而言,运动员的代理律师应该有一个充分的准备,让证人意识到存在某些常规问题是可能被仲裁庭进行提问的,基于客观事实,是需要证人在开庭时有一个真实、正常和得体的表现,包括当事人及证人在回答问题时的一些基本原则是可以事先进行告知的,在开庭过程中的细节是可以进行提示的,相关问题要真实、客观地回答,不得回避问题,或者给人类似的负面印象。另外,证人一定要熟悉自己的证词,虽然这是个常识,但现实中往往被忽略。在开庭之前,仲裁庭以及对方代理人都会有书面的证人证言,因此在出庭作证时切忌互相矛盾、前后不一,或者当庭推翻自己的证词。证人更不能忘记自己的角色,证人不是当事人的律师也不是法官或者仲裁员。要明白往往对方律师的发问有可能是不利的,对方律师或者仲裁庭的问题少不一定是好事,问题多也不一定是坏事。最后,关于庭审过程中的一些观点和案件争议焦点,包括对方提出的问题的回答,可以在庭审后补充提交书面意见。



二、提问环节

(1)陈建老师: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及证人关于庭审的代理策略及庭审技巧,对于仲裁庭有没有什么实质意义,或者仲裁庭是否有什么期待?请从商事仲裁和体育仲裁的角度分别阐述。

白显月律师:无论是商事仲裁还是体育仲裁,仲裁员对于律师都有一个基本的期待,那就是当事人律师的专业度。仲裁员希望律师是有经验的,对于法律、事实是准确的,深入的,能够将案件相关的情况阐述清楚。另外,仲裁庭希望双方当事人都能充分的表达和辩论自己的观点。对于证人,仲裁庭希望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前提下,再考虑适用法律的问题以及如何减轻处罚、其他价值观、不同利益均衡等问题。对于仲裁庭而言,证人极大程度在于其证言的可信度,如果证人给了仲裁庭不可信的态度,则对于整个出庭都是负面的。因为体育仲裁的规则是高度技术化,其不同于商事仲裁,体育仲裁相对而言主要是规则及规则应用的问题。因此,仲裁庭希望双方当事人是在客观的基础原则上进行阐述的。

(2)陈建老师:国际商事仲裁及国际投资仲裁中存在非一裁终局的情况,即存在上诉机制的前提下,在不同审级里,仲裁员对证人、律师的期望是否有差别?

白显月律师:CAS的裁决肯定是一裁终局的。CAS的裁决理论上可以去瑞士联邦高院上诉,本质上是启动司法审查程序,而且审查的范围都是纯粹法律层面的审理,例如是否有管辖权、仲裁庭组成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公共秩序等。有一些单项体育联合会有自己的听证程序,例如孙扬所属的国际泳联。这种听证程序所得出的裁决决定,一般都是可以上诉到CAS的。各个单项联合会也有自己的规则和程序,也有自己的争议解决或者反兴奋剂的专家,但本质上,从实体法角度看,尤其是反兴奋剂类的规则,几乎是一样的,都是WADA的规则。如果说有一点区别的话,各个单项体育联合会可能更顾及运动员的权益与苛刻规则的平衡,在价值观选择上,更意识到运动员权利的重要性和不可忽视。WADA的使命决定了,它的基因就是严苛而僵化地执行现有制度。

 

 第三部分、仲裁员会如何全面考量仲裁案件——范铭超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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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体育仲裁中,很多人经常会忽略一点——体育仲裁不是商事仲裁,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仲裁,而是纪律仲裁。有人会问为什么对方程序存在瑕疵,我不可以因而拒绝履行相应义务?这种疑问的前提是来自于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但是体育仲裁的纪律案件中,主体是不平等的,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例如:警察执法,即使有异议,也要事后主张。


二、仲裁员看到案件时会如何考虑?

(1)无论商事仲裁还是体育仲裁,仲裁员拿到案件,通常做上帝视角判断,该案的价值判断如何,基本的对错标准是什么。同时,正如刚刚白律师所说公开审理的问题,如果一个案件公开审理,其对价值观的维护会被放大。

(2)反兴奋剂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如果说体育仲裁是一场战争,兴奋剂就是战争中的“生化武器”。只要运动员的行为没有符合反兴奋剂规则的要求,初步判定就是违规。因此,仲裁员根据客观结果初步判定是否违规:血检、尿检是阴性还是阳性?阳性即违规。运动员的解释是后话,只要客观是阳性,初步判定就是违规。

(3)对检测的干扰问题,只要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完成检测,初步判定就是违规,之后才是运动员一方能否说服仲裁庭,是否存在其他因素推翻初步判定。如果不能说服仲裁庭,就是最终判定违规,这是基本的框架。这样的框架对于运动员维护自身权益的确存在困难。对于反兴奋剂问题而言,反兴奋剂组织权限的绝对扩大与运动员的人权未得到充分保障的争议的确很大。但无论如何,兴奋剂必须反,这是原则,是体育仲裁中的天条。

(4)在初步判断后看争议焦点:

①表面是否有瑕疵,程序是否有瑕疵,是否能成为运动员有效抗辩、充分免责的理由。

②从深层次而言,如果说仲裁庭判定运动员胜利,根据WADA的论点,就代表其他所有运动员在诉讼时效之内都可申请仲裁,以程序瑕疵为理由,推翻对自己比例的检测结果,反兴奋剂体系会受到冲击,甚至被颠覆。选择维护反兴奋剂制度,还是冒着颠覆现有制度的风险来让运动员获得胜利?

③在这种局面下,仲裁庭要解决的不是简单的违规问题,而是在天平中平衡究竟应该判定当事的一名运动员获胜还是让其他所有运动员获胜。这样的话,通常很难作出让一名运动员获胜的裁决。

④因此,当事运动员必须突破上述逻辑框架:让仲裁员有理由相信,判定他获胜不是在颠覆反兴奋剂制度,反而是在支持反兴奋剂制度的完善。在仲裁过程中,这条路径是可以进一步完善的。

 

三、提问环节

(1)陈建老师:为什么证人翻译的更换,一定要征得仲裁庭同意?翻译的更换是否会对案件审理产生实质性的或潜在的伤害?

范铭超博士:翻译应当在庭前获得当事双方一致同意,其资质、能力应获得双方了解、认同。如果突然更换翻译,在对方不了解翻译的情况下,对方及仲裁庭不知道翻译是否能准确表述证人观点,会不会有偏向性、误导性。

(2)陈建老师: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翻译有问题,对自己一方不利,另一方当场提出质疑,不是也能很好地解决问题?

范铭超博士:这样做可以。但会造成整个程序的延误,即使这样做,仲裁员仍要判断双方陈述的真实性。如果可以在庭前事先解决翻译更换的问题,是有利于仲裁程序推进的。

有一点需要注意,本案中,双方没有各自分别聘请翻译,而是共同选定同一名翻译,所以不存在各自对抗性地对翻译内容进行核对的程序。在这种情形下,仍然是两厢权衡的问题。一面是翻译水平不好,但中立性有保障,并且双方已经同意由他翻译,于是现场和事后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去核对翻译内容的准确性。另一面是既不知道翻译水平好不好,又无法保证翻译的中立性,而且双方也从来没有同意让他翻译,不仅有额外时间使用上的担忧,更有程序性的担忧。两害相较,仍然会使用双方选定的翻译。

(3)陈建老师:检测程序是本案中重大争议问题。范铭超博士提到在警察执法问题中,相对人应当在事后提出异议。如果执行程序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严重损害相对人利益,应该如何应对,是不是可以推定原有规定存在问题?

范铭超博士:WADA为什么可以诉FINA?

① WADA类似于美国司法部,美国司法部既包括FBI,也包括美国总检察长,所以WADA既有调查性质,又有检察性质。类似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WADA的反兴奋剂的程序是为了发现“犯罪”、惩罚“犯罪”,而不是为了使其无罪。在这种状况下,程序上倾向于更严格管理而不是松懈管理。WADA行使反兴奋剂体系中的行政权,是行政机关。WADA很强势,因为制度设计给予了WADA这么大的权力空间。相对而言,反兴奋剂制度的立法机关很弱。所有签署方的集合可以看作反兴奋剂制度的立法机关,但并不像人大那样有个组织可以组织起来,与时俱进地修订规则,制衡WADA。在现有的体系设计下,只能要求相对人努力对WADA进行制衡,比如其他单项体育联合会或运动员。CAS作为司法机关,只能通过个案审理来表达立场,CAS本身是不能造法的,因为CAS作为仲裁,造法就会导致超裁。

目前存在这样如下困境——反兴奋剂是社会共识,红线无法触碰,所以WADA天然占领道德制高点,非常强势。如果需要修订法律程序,需要国际社会配合,但是现在作为立法机关的国际社会无法提供相应的配合。CAS作为司法机关不能造法,不能自主修订规则,只能通过个案对具体行为、观点表达支持或者反对的态度。

② CAS作为准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无权对反兴奋剂规则进行修订,只能通过判例表明自己的态度,但是其裁决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表现,如果对抗WADA的一方不能把话说明说透,那么CAS仲裁庭也无法把话说明说透,只能当事人说什么仲裁庭就审什么。

③但是,我们在裁决中仍然可以明显看出仲裁庭制衡WADA的态度:

A.裁决书207到208段中,仲裁庭直接说不同意 WADA的论点。WADA认为,无论 IDTM的样本采集人员是否已获得适当授权和资质,或是否已适当表明其身份,如果该运动员拒绝允许主检官将采集的血液样本交至相关实验室,则该运动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将构成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根据WADA 的观点,决不能允许运动员通过阻止主检官完成样本收集过程来自行处理问题,运动员必须始终允许主检官采集样本,只可以在事后书面提出抗议以保留运动员的权利。仲裁庭认为,如果WADA观点成立,之后运动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将不被允许不让主检官带走血样,这是不能被支持的,因为一定存在程序瑕疵严重到使得整个程序无效的情形,尽管会是非常极端的情形。但至于这条线如何画仲裁庭无法往下展开,因为当事人没有说。

B.298到306段中,仲裁庭明确说明,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可以严重到使运动员拒绝尿检。仲裁庭判定:尿检失败运动员不承担责任,因为尿检官拍照行为极端不恰当,主检官取消了尿检官的资格。当时只有尿检官是男性,让剩下的女性工作人员去监督运动员尿检不符合伦理,因此无法尿检,所以运动员不承担责任。

C. 374到379段中,仲裁庭驳回了WADA关于取消运动员光州世锦赛成绩的诉求,保留了运动员的金牌。仲裁庭认为,禁赛8年已经是非常严厉的处罚,且运动员前后6次检测都是阴性,意味着这次检测仲裁庭也愿意相信其是阴性,因为这是科学的,并且国际泳联也没有对运动员禁赛,如果剥夺成绩,对运动员明显不公平。

④ 仲裁庭不是英美法的法官,不能主动造法,只能有什么审什么,不能超裁。只有双方把焦点问题尽可能深入地说明、阐述,仲裁庭才能够表达观点,表达态度,从而通过个案来逐步明晰规则,探索完善规则。

207. In particular, the Panel does not agree with WADA's argument that, regardless of whether IDTM's 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 have been properly authorized and accredited, and have properly identified themselves, the Athlete will commit a tampering violation in all circumstances if he or she refuses to allow the DCO to remove the collected blood samples for delivery to the relevant laboratory. On WADA's case, an athlete can never be allowed to take matters into his or her own hands by preventing the DCO from completing the sample collection process, and an athlete must always allow the samples to be collected, subject to making a protest and documenting any objections to preserving the athlete's rights.

208. In the view of the Panel, it cannot be excluded that serious flaws in the notification process, or during any part of the Doping Control process, could mean that it might not be appropriate to require an athlete to subject himself to, or continue with, a sample collection session. Rather, they could invalidate the sample collection process as a whole, so that an athlete might not be perceived as having tampered with the Doping Control, or as having failed to comply with the sample collection process. In the view of the Panel, this could only be in the most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



本次座谈会在一个半小时的精彩讨论后拉下帷幕。陈建副秘书长对本次的主办及支持单位表示感谢,并热情邀请与会同仁对“仲裁大家谈”系列研讨会建言献策。



本文声明:本文章仅为分享交流目的,不代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和知仲仲裁研究中心(知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等相关的解读。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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