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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首席仲裁员委任机制的问题与完善

时间:2019-01-10 11:40  来源:  责任编辑:m

【编者按】该文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刘刚仿副教授2018年11月17日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年会暨第十一届仲裁与司法论坛第一议题“仲裁法修改”的发言的纲要。


我国大陆首席仲裁员委任机制的问题与完善

刘刚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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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首席仲裁员委任机制之现状

(一)当事人共同委任

1、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册中共同委任

我国决绝大部分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中均规定

2、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册之外委任,并经仲裁机构按一定标准确认

我国贸仲、海事仲裁委

3、“误打误撞”法共同委任

石家庄仲裁规则第22条第6款

(二)边裁委任

即双方各自选定仲裁员委任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第22条第(五)项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内(10日),各自委托其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受委托的仲裁员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此首席仲裁员,视为当事人共同选定。

(三)仲裁机构委任

1、仲裁机构内部短名单协助法

贸仲委、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的仲裁规则。

2、大名单协助法

贸仲、海仲、北仲规则。

3、仲裁机构内部短名单抽签法

贸仲。

4、仲裁机构首长决策制

双方当事人不能够共同选出首席仲裁员时,当事人可委托仲裁中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国内大部分仲裁机构。


二、我国首席仲裁员委任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封闭名册制和缺乏当事人约定首席仲裁员委任方式机制,抑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仲裁员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当事人选定首席仲裁员存在一定盲目性。

(三)实践中,仲裁当事人参与首席仲裁员选择的法律意识不足

(四)未穷尽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首席仲裁员的方式

(五)当事人首席仲裁员委任合意不能时,救济措施有单一。仲裁机构负责人兜底

(六)缺乏分权和当事人面试制度,容易滋生腐败,且容易导致当事人的抵触

(七)缺乏独立机构委任和法院委任机制


三、我国首席仲裁员产生机制的完善

(一)引入推介式开放名册制度

推介式的名册,即仲裁机构据服务当事人的经验和对专业人员的技能和品质了解,制定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参考选择;同时,允许经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仲裁员名册之外的人担任首席仲裁员。这样既能凸显服务型仲裁机构的特点,又能充分体现仲裁的意思自治,也能保证首席仲裁员的中立性。

(二)允许当事人合意约定首席仲裁员的委任方式

更充分有效的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契合仲裁的本质和初衷。

(三)完善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

尽量将有关仲裁员的必要信息进行公布

随时更新仲裁员正在办理的案件数量

仲裁员的专业

学术成就

参与案件的可公开的信息

提供给当事人进行参考

(四)引入交叉排序法,以随机抽签法兜底

1、大名单交叉排序法:指允许仲裁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从所有仲裁员名册甚至仲裁员名册之外推选处一至7名首席仲裁员人选。并对这些首席仲裁员人选进行排序,从中找出双方当事人共同委任或者出现重复交叉的仲裁员人选。出现某位仲裁员都是排序第一,则该排序第一的人为首席仲裁员。没有出现相同的排序第一的仲裁员人选,但在当事人选择的多名首席仲裁员任选中,出现有1名仲裁员名字相同,即便排序不一定相同,也可以选定为首席仲裁员。

如两名以上仲裁员出现交叉重复,则按照交叉排位最靠前的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如果出现两个以上首席仲裁员相同的人选,则引入随机抽签法。

2、小名单交叉排序法

即由仲裁机构协助分别向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推荐名单相同的5名首席仲裁员候选人,要求当事人对该5名首席仲裁员候选人进行排序,若双方当事人有一名排序相同,则该当事人为首席仲裁员;若两名以上仲裁员出现交叉相同,则按照交叉相同排位靠前的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若没有上述情况出现,则引入仲裁机构随机抽签法。

(五)引入反向一致选择法

由当事人先剔除不满意的仲裁员,保留不反感的仲裁员作为基础候选人,再由他们对剩下的仲裁员进行交叉排序予以选定首席仲裁员。具体做法就是由仲裁机构向仲裁当事人提供5名首席仲裁员候选人,由仲裁当事人在首席仲裁员候选人名单中划去3名其认为不适合担任首席仲裁员的人选,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由仲裁当事人对剩下的2名候选人名单进行交叉排序,若有1人相同,则由该名人选担任首席仲裁员,若2名都相同,则由仲裁机构随机的方式抽取1名作为首席仲裁员。

(六)全面引入边裁委任首席仲裁员制度

(七)引入分权机制和面试制度

(八)引入法院指定首席仲裁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