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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仲裁防治与仲裁法律修改

时间:2018-11-30 11:55  来源:  责任编辑:m

编者按:该文是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长马贤兴同志2018年11月17日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年会暨第十一届仲裁与司法论坛第一议题“仲裁法修改”上的主旨发言的纲要。虚假仲裁的实例极其罕见,但影响极坏,值得仲裁人警惕和防范。


虚假仲裁防治与仲裁法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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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心独白】

作为基层司法者,也许做不了很多大事。

但总不能被不法分子当“枪”使,充当不法利益的工具!

良知与正义,要求我们在司法工作中拒假、防假、识假、打假......

此乃司法者之底线,我之良心!

                           ——马贤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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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也要“打假”》

马贤兴 

     虚假诉讼使法律和司法正当程序被不法分子当“枪”使,成为不法利益的“工具”。


《人民日报》2013.11.20

习近平十九大报告:“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虚假诉讼 == 骗

虚假仲裁 == 骗


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九)”虚假诉讼罪——

第307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三、四款略)

最高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8、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对可能存在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要加大实质审查力度,注重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必要时,可向仲裁机构或者公证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两高”办理虚假诉讼刑案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307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虚假仲裁的表现形式

1、合谋串通,“手拉手”申请仲裁,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以生效的“虚假仲裁裁决”,作为其他案件的“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 。

3、以生效的“虚假仲裁裁决”核销呆坏账、冲抵其他债务。

3、滥用仲裁程序,恶意申请保全、提起仲裁等,置对方于不利境地。


二、虚假仲裁之成因:四缺五失

四缺——

1、社会诚信缺乏

2、制度设计缺理

3、仲裁机制缺陷

4、法律规制缺位

五失——

1、司法理念失衡

2、制动机制失控

3、学术界失语

4、裁判者失明

5、法律人节操失守


三、仲裁法律存在漏洞

1、法律漏洞之一

仲裁法第58条、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均排除了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异议权、仲裁撤销和不予执行申请权

也没有赋予国家有权机关的依职权发现审查调查权处理权。

《仲裁法》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2、法律漏洞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之漏洞——

虚假诉讼罪能否涵括 虚假仲裁?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法律漏洞之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3条

生效法律文书列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

问题有二:

(1)恶意串通骗取的虚假法律文书?

(2)排斥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异议权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3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四、仲裁法律漏洞填补与规则完善

(一)修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

1、赋予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异议权、举报权、仲裁撤销或不予执行申请权;

2、赋予国家有权机关审查权、调查权、处理权。

《仲裁法》第20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六种情形,略)

第63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64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第70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第71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 第二款: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六种情形,略)

修改建议:

1、上述《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中的“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都应做相应的改动,加进“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

即赋予“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启动撤销仲裁裁决或裁定不予执行程序的权利。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依职权调查、审查的权力。

(二)修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3条

无须举证——待证;

当事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案外人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对“虚假诉讼罪”作出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将虚假仲裁行为纳入其中。

张明楷:不主张虚假仲裁纳入虚假诉讼罪。

1、“虚假诉讼罪”以行为犯入罪,而非结果犯。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构成妨害司法秩序”。

2、虚假仲裁申请执行,法院受理立案,即为“提起”,即可构成虚假诉讼罪。

3、对虚假仲裁得逞者,一旦发现即予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将骗取财产返还受害人。

(四)强化司法审查

1、依职权发现与审查;

2、“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规则的适用

《仲裁法》第58条: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五)检察如何监督

1、支持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举报投诉;

2、建议人民法院以“违背公共利益”对虚假仲裁予以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

3、向侦查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并监督立案侦查

(六)建立虚假诉讼、虚假仲裁黑名单

(七)完善规则,加强行业管理


《诗论“虚假仲裁”》

虚假仲裁是什么?

道士门前鬼唱歌。

良知慧眼可明察,

疾假如仇当棒喝!